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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医药费十万找律师,出车祸产生的医疗费谁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5 17:33:10

来源:今日惠州网

现实生活中,在债务关系中经常存在“三角关系”,即一个欠着一个,另一个又欠着另一个,有时甚至无限循环下去,债权人也受到债务人的拖欠,债务人又是另一个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如何夹在这样的债务纠纷中让自己的债务得到保全?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一例合同纠纷案,将“迳行支付”类判决与《民法典》代位权制度融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遭遇车祸欠医院费用,欠费该由伤者还是肇事者还?

2016年,林伟(化名)乘坐梁恒(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后,于当日进入我市A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共住院365天,期间产生医疗费45万多元。出院时,林伟欠付医疗费42.5万元。

2017年,林伟就遭遇的交通事故赔偿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恒、深圳市某花木场等赔偿各项损失,但对医疗费部分,林伟仅主张了其自行支付的2万多元,对于欠付的42.5万多元,林伟主张由梁恒等向A医院支付。A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为避免讼累,确定林伟欠付的医疗费42.5万多元应由事故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迳付给第三人A医院,梁恒应承担70%即29.7万多元,深圳市某花木场应承担30%即12.7万多元。该判决已于2018年8月生效。判决生效后,深圳市某花木场履行了判决,梁恒经执行程序未有财产可供执行。

另,A医院与B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签订一份《担保协议书》,约定B律师事务所自愿为林伟住院期间所产生拖欠的医疗费进行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欠款偿还方式为林伟于审理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判决书生效以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偿还原告医疗费欠款。

随后,A医院起诉林伟、B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偿还所欠债务。经一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A医院的诉讼请求。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民事判决;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医院支付医疗费29.7万多元,B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代位权成立后未实际清偿前仍可起诉债务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迳行支付”类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普遍适用。虽然“迳行支付”类判决在“三角债”的处理上具有简便、高效的优势,但此类判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直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对判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

案例中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将交通事故纠纷中侵权人应向伤者林伟赔偿的侵权之债与林伟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的合同之债混同处理,判决未对各方当事人关系予以厘清,将多个法律关系混同处理,这将会导致权利、义务关系边界不清,对判决理解产生分歧。

法官认为,对于“迳行支付”类判决可以引入代位权制度为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克服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三角债”问题,但现有《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行使效果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民法典》第537条对此加以明确和完善,对“迳行支付”类判决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极具参考意义。

《民法典》在第三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中第537条,以“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即只有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时,才发生相应两组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故案例中,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令梁恒、深圳市某花木场向A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免除林伟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梁恒未能向A医院支付29.7万多元医疗费的情况下,A医院仍有权主张由林伟支付医疗费。对于29.7万多元医疗费,林伟支付后,有权向梁恒追偿,同时,在梁恒向A医院支付的范围内,林伟免除支付的义务。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 通讯员唐子骐 沈琪君

惠州市普法办公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供电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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