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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注册版权,2021法网专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11:20:12

执法动态

01 因在澳大利亚收集位置数据,谷歌将支付6000万美元罚款

2022年8月12日,谷歌在与澳大利亚竞争监管机构进行旷日持久的法律斗争后,愿意支付因在收集个人位置数据方面误导用户的6000万美元罚款。

2021年4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定谷歌违反当地消费者保护法,误导部分用户,使之误以为该公司没有通过Android操作系统收集地理位置信息。

该案的关键在于,当用户地理位置历史记录被设置为“关闭”,但其网页和应用活动“开启”且用户使用其中某款应用时,谷歌是否仍会收集和访问地理位置数据。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当时表示,这项判决向数字化平台传递出明确的信息:必须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否会收集数据。

来源:

新浪科技:《因在澳大利亚收集位置数据,谷歌将支付6000万美元罚款》,载新浪科技官网,2022年8月12日,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internet/2022-08-12/doc-imizirav7843078.shtml。

02 贵州一网约车办证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约184万元

2022年8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市监局”)对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调查,2019年12月19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合作协议》和《车证服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当事人为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的有效网约车司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车证)协助办理等服务。

当事人在贵州省兴义市网约车办证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在为滴滴网约车司机代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没有正当理由,通过多种方式限制司机向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购买网约车商业险,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利益。

因此,贵州省市监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约184万元。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贵州周富承物流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2022年8月12日,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202208/t20220812_349244.html。

司法动态

03 投诉侵权反被认定恶意投诉,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酷沃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一贴纸产品,该贴纸使用了涉案图案。被告高缔公司主张享有涉案图案的著作权,向平台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平台根据投诉删除了涉侵权产品链接。酷沃公司向平台发出了反通知,并出具了授权文件,主张其贴纸产品享有合法授权,但高缔公司并未撤回投诉。酷沃公司遂向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里巴巴公司和高缔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且主张高缔公司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酷沃公司举证证明涉案图片于2017年上传至某图片平台,并被授权给酷沃公司使用。考虑到高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于2016年创作完成,认定高缔公司登记的涉案图案并不具有独创性。由于被告登记的图案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亦不享有著作权,故酷沃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涉案商品并未侵权。酷沃公司与高缔公司均在网店销售相同图案的瓷砖贴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高缔公司明知涉案图案并非自己独创,却仍投诉原告产品。在原告已向平台提供了申诉材料后,高缔公司应更审慎审查其权利基础,在并无在先创作或在先发表的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高缔公司明确知悉其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在这一前提下,高缔公司并未及时主动撤回投诉,致使酷沃公司的相关商品销售链接被平台删除,原告的利益明显受损。故认定高缔公司利用平台投诉规则,影响竞争对手酷沃公司的正常经营,侵夺其交易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确认原告酷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认定被告高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酌定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

来源:

知产宝:《综合案例丨投诉侵权反被认定恶意投诉,一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载“知产宝”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11日,https://mp.weixin.qq.com/s/WNFWfEC_UKtdYZd--mX_LA。

04 滥用自媒体影响力抨击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原告链家公司是一家为房屋买卖、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公司,原告小屋公司经营“贝壳找房”网站及相应App。被告好房通公司经营好房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好房通公司在公众号连续发布24篇文章,内容包括“贝壳之前,链家对这个行业做了什么——食人鱼,吞噬着整个行业”“你还记得链家如何凭借资本的优势,疯狂打压其他中介同行吗”等。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主张好房通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请求判令好房通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好房通公司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平台发表商业评论,尤其是针对竞争对手的批评性言论时,本应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滥用商业言论的自由。尽管好房通公司对涉案诋毁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说明其未发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但涉案文章在介绍个案情形并发表评论时,大量使用煽动性、情绪性语句,带有极强个人主观色彩以及强烈负面评价,容易导致不特定公众对链家公司、小屋公司企业商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好房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删除涉案内容、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0元。

好房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知产宝:《竞争案例丨判赔80万元!滥用自媒体影响力抨击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载“知产宝”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ilz854GS7UZnaMH5d-MuNQ。

05 App网购维权难辨经营者,法院:公示不清楚,开发者担责!

原告刘先生在某商城App上的自营店铺预约抢购了涉案商品,并已支付成功,商城向其发送了订单确认邮件,但之后单方取消并删除了订单。当刘先生与客服沟通时,客服称订单取消是系统审核自动拦截,而非人工操作,订单取消后无法恢复。刘先生认为,某商城单方取消并删除已支付完成的订单,构成违约,故将商城App开发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A公司辩称,其仅为开发者而非经营者,不属于适格被告,App的实际经营者为其关联公司B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苹果应用商店中可查询到该商城App系A公司开发,但该商城App未能对其实际经营者进行清晰、显著的公示。对于消费者而言,获知App运营主体的方式主要通过查看App的开发者和供应商,在A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某商城App的运营者,应对涉案自营商品承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刘先生按照抢购规则成功抢购商品并付款后,与A公司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A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拒绝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将涉案商品交付原告,并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元,原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App网购维权,难辨经营者?法院:公示不清楚,开发者担责!》,载知乎网,2022年8月8日,https://zhuanlan.zhihu.com/p/551065564。

学术动态

06 杨延超:《网络时代论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

作者认为,元宇宙民事权利制度的建构,可基于民事权利人身与财产的二分逻辑来进行。

一、元宇宙中的民事主体制度设计。元宇宙中的民事主体制度设计体现为双重法律人格的设计。自然人与虚拟人都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相互独立,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二、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客体制度设计。在元宇宙中人格权客体的设计方面,虚拟人的人格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有关虚拟人人格要素转让和放弃的法律行为应视为有效。在财产权客体的设计方面,虚拟物权兼具支配权和复制权的双重属性。

三、元宇宙中民事权利内容设计。在元宇宙中人格权权利内容设计方面,虚拟人人格权是以虚拟人的人格要素作为客体的。在财产权内容设计方面,虚拟物所采用的NFT确权方法,使得它具有隐秘性和不可逆性。在知识产权内容设计方面,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格局转向为算法控制与算法反垄断的平衡。

四、元宇宙中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元宇宙中自由的含义正在从意思自由走向行为自由。元宇宙中,只能根据虚拟人行为自由对其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不会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加以撤销。元宇宙中自由限制的变化,则从法律限制走向算法限制,通过公共利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保护公序良俗等原则,矫正纯粹算法催生的自由的无序扩张。

五、结论。元宇宙民事权利制度的建构,呈现从判例到一般规定,由点及面的建构过程。首先,有必要寻找既有民事权利制度的最大公约数,借助既有的民事权利制度来解决元宇宙民事权利制度。其次,借助私法原则进行法律解释,适用既有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和裁判。最后,在元宇宙“市民社会”的建构中,还应关注人类社会对于自身价值的选择与思考。

来源:

杨延超:《网络时代论元宇宙中的民事权利》,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07 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

无论数字经济发展本身的不确定性,还是包容审慎监管实施中的不确定性,都要求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理论提供行之有效的法治方案,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得到理性实施,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之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 暂缓干预为市场留足发展空间。回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需求的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坚持审慎立法原则,对一时看不准发展趋势的新业态,暂缓制定监管规则,为市场留足发展空间。
  2. 开放决策程序以提升行政理性。数字经济治理追求“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意味着在监管过程中,“决策于未知”将是一种常态。此时,要提高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就必须诉诸更为开放的决策程序。
  3. 借助试验机制促成监管的包容审慎。最佳监管措施往往是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发现的,既然市场主体无法准确预测新业态的发展走向,政府亦难以判断应何时监管及如何有效监管,那就不妨引入试验机制,允许市场和政府在试错中共同探索“未知”。
  4. 以容错机制激励市场与政府探索创新。在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时,应当结合具体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追求实质正义的结果,同时也要发展健全相关容错机制。
  5. 完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便宜性与最佳性有机统一。为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立法机关需要广泛授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这就需要赋予其更大的自主空间,允许其借助行政便宜原则,追求合理行政的效果。

来源:

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

08 万勇:《著作权法三步检验标准的误解澄清与本土重塑》

本文详细考察三步检验标准在国际公约中的变迁与发展,分析国内外已有研究中关于三步检验标准功能与含义的分歧,并提出三步检验标准本土化重塑的基本思路。

一、三步检验标准的功能与含义的分歧

第一,从具体条文含义来看,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在内的开放式例外立法也不一定违反三步检验标准。第二,三步检验标准既有赋权功能,也有限权功能,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可能侧重的功能不同。第三,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主体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是司法机关。

二、三步检验标准的本土重塑

首先,删除《著作权法》第24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限制性条件。当下的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漫长的修法进程将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其次,在解释第二步“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与第三步“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含义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判断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时,应考察被告行为是否与原告作品展开直接经济竞争,构成市场替代。判断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时,应借鉴比例原则,考察被告的行为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与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成比例。

最后,无论是已明确规定的具体例外还是其他特殊情形,都要受三步检验标准的约束。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来源:

万勇:《著作权法三步检验标准的误解澄清与本土重塑》,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4期。

行业资讯

09 网信办公布30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信息

2022年8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公开发布了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名称及备案编号。相关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查询。

根据《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2年8月)》的网站附件显示,清单内目前覆盖了腾讯、字节跳动、微博、快手等公司旗下应用产品使用的30种算法,算法类别包含个性化推荐类、检索过滤类、排序精选类、调度决策类以及生成合成类五大类。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内容,后续将持续更新算法备案清单,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国内公司出现在备案清单上。

来源:

中国网信网:《查一查你关心的算法!网信办公布30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信息》,载“网络法前哨”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12日,https://mp.weixin.qq.com/s/7q6jFrLItnMvPKt-2LSolw。

10 俄罗斯新法律草案:恶意投诉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将受到惩罚

近日,俄罗斯经济发展部就恶意投诉要求删除受版权保护内容的行为提出了一项法律草案,目的是为受影响者提供经济补偿。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非法发起删除行动的责任。该草案涉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主要是通过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来保护权利人。目前并没有关于因恶意投诉的删除请求而赔偿发行者的规定,该法律草案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在线平台生存空间扩大。该草案允许独占性许可持有人向网站发送删除通知,要求网站在24小时内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且网站的运营商可以要求通知的发送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以证明内容的版权。当一条删除通知发送给服务提供商时,如果通知是非法的且合法内容被删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直接向通知发送者索赔。

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一周知竞要闻||2022.8.7-2022.8.13》,载“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14日,https://mp.weixin.qq.com/s/HCpWe0D53JL07UnPgNg-vA。

11 美国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获得发明专利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近日裁定,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塞勒(StephenThaler)开发的人工智能软件工具的创造发明不能申请版权登记和获得专利权。

法官LeonardP.Stark在法院意见书中写道,美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人类才能持有专利。该法将专利持有者称为“个人”,最高法院已裁定该术语“通常意味着人类,一个人”;并且自始至终使用人称代词——“她”和“他”,而不是诸如“本身”(指人工智能系统)这样的术语。

该裁决确认了美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法》保护的现状,并支持了正在逐渐巩固的国际法律意见。欧盟专利局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近年来都做出了类似裁决。

在本案裁决之前,美国专利局就类似问题也做出过类似裁定:2019年,塞勒就曾为他称为“创意机器”的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一幅图像申请版权,但申请失败,美国版权局在2022年的上诉中维持了这一决定。2020年,美国专利局还裁定,塞勒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不能成为合法的发明人,因为它不是一个“自然人”,这一裁决随后在2021年得到法官的支持。

来源:

IT之家:《美国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获得发明专利,因为它们不是人类》,载网易首页网,2022年8月9日,https://www.163.com/dy/article/HEB1LKOM0511B8L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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