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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11:00:06

一、 结论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等,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支付工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形,且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欠的。

注:对于上述客观情形如何判断或证明,法规层面没有进一步的细致规定, 北京、大连和南京等地法院亦未对此做过指导意见,基本上是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目前检索的案例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提出的理由有(供参考):

(1) 新冠疫情影响或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例如订单骤减、无法开展业务等;

(2) 生产大批产品不能交货,货款无法回笼,遭遇到重大经营困难;

(3)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几年连续亏损达几十亿元等;

(4) 通过向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来筹措资金尽量发放员工工资;

(5) 存在税款、电费等欠缴多项费用,企业经营困难。


2. 经过民主程序,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书面同意。

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留存会议召开和协商结果,可通过制作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协商确认函等书面文件以固定协商一致的证据。


3. 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通过邮件、内部网站、公告栏、书面签字确认等方式),说明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况和期限。


4.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当地法规政策的限制。

在北京、大连和南京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在辽宁省,超过30日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广东没有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规定,但有相关案例显示以月薪支付工资的不应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法律及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三、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4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相关地方法院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8条 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 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含2月8日、9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劳动者应及时返岗提供劳动,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支持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支持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支持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的通知

七、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要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三、 相关案例

1. 北京

1) 连琳琳与北京洛奇医学检验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延迟发放工资经过民主程序)

5.洛奇医学公司2019年和2020年1至8月利润表、关于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洛奇医学公司经营困难;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洛奇医学中心虽主张经营困难,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且延期日期已超过30日,另本院认定洛奇医学中心未足额支付连琳琳2020年2月至4月工资,故连琳琳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 江苏

1) 彭秀玲与上海市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按程序实施,但超过一个月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日,被告向工会及职代会提交《关于延期支付工资的申请》,载明因公司连续亏损造成经营困难,申请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延期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5日,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延期支付工资申请回复》,载明:“关于贵方上报的《关于延期支付工资的申请》,我工会委员会在2018年1月5日召开的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听取田玉强总监汇报的公司经营现状以及面临的困难,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贵方的《关于延期支付工资的申请》。”同年2月26日,被告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职代会(职工大会),并制作会议记录,载明“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在企业遇到困难时候,同意申请延期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被告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为由向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延期一个月发放工资,工会予以批准,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劳动者按期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样应予以保护,无论是被告向工会提交的延迟支付工资申请还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均载明延迟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三十日(一个月),但被告存在多次超过延期期限发放工资的情形,如2019年1月份工资于4月份发放,2019年2月份工资于4月29日发放。故被告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苏州智慧数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施胜宇经济补偿金纠纷(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民主程序)

原告智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2020年1月17日,原告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其生产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向全体员工通报,并在会后与全体员工逐一协商沟通延迟支付工资事宜。2020年1月21日,鉴于全体员工已于2020年1月18日放假,部分员工已在陆续返乡过年的途中,在无法当面协商并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出通知以及通过微信私聊方式与被告就2020年1月、2月工资延迟发放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被告并未明确提出异议。原告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智慧公司存在拖欠施胜宇工资的情形,智慧公司虽主张已与施胜宇协商延迟发放,但施胜宇并不认可系通过协商,而认为系单方通知,智慧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施胜宇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根据施胜宇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智慧公司应支付施胜宇经济补偿金35250元。

3) 丛冬建与南通熔烨仓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法院认可用人单位经营困难)

本案中,首先,熔烨公司延迟支付工资并非主观故意。熔烨公司延迟发放工资的情形确实存在,但熔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熔烨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经营状况不佳,近几年连续亏损达几十亿元,且熔烨公司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丛冬建作为企业员工应是知晓的,由此可以看出,熔烨公司延迟支付工资的原因是客观不能,并非主观故意;其次,熔烨公司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丛冬建提起劳动仲裁后,熔烨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仲裁裁决前补发了丛冬建除离职当月的工资,并依法为丛冬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然熔烨公司尚有2014年3月份工资未予发放,但已通知丛冬建至熔烨公司办理工资结算等事宜,但丛冬建未予办理,并非熔烨公司拖欠工资。综上,熔烨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而发生延迟支付丛冬建工资,但之后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责,无主观故意,客观上丛冬建的实体权利受损并不明显,丛冬建对此应予理解、包容,故不宜适用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丛冬建要求熔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碍难支持。

4) 徐晖与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法院认可用人单位经营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徐晖原系弘业公司的财务出纳,应当知晓弘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运营状况,且徐晖的辞职报告中也体现其知晓弘业公司运营状况困难,结合2020年全年因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对企业经营状况造成影响,尤其弘业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影响更加巨大,故对弘业公司主张其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事实予以采信。弘业公司虽然自2019年12月开始存在延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但弘业公司一直在陆续发放徐晖的工资,且也全部足额支付完毕,弘业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拖欠徐晖工作的情形,徐晖主动书面要求离职,上述情形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徐晖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弘业公司虽有迟延支付工资情形,但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弘业公司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弘业公司无需给付徐晖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法本意来看,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在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但仍努力争取资金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其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难以按期支付工资的,设定了三十日的宽限期。虽然弘业公司未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其延迟支付工资确因经营困难,弘业公司在三十日宽限内支付工资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最后,除2020年1月、2月外,弘业公司较原来工资的发放日期虽有延期,但时间并不长,均在30日以内。2020年1月、2月工资虽然迟延至3月、4月发放,但其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期间应予以扣除。

5) 上海慧勇装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单纯的拖欠货款不能认定经营困难)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没有支付俞某等农民工工资,仅仅是其合作方的江苏某国际大酒店拖欠其工程款所致,明显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其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拖欠工资属于“无故拖欠”的例外情形,其所提交的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等,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作为市场主体的某公司,其对外是以公司股东出资后的资产、营收等公司资产承担责任,而不是仅仅以本案的案涉“工程款”独自对外承担责任,案涉工程款的偿付风险不应转移至劳动者。

3. 辽宁

1) 刘凤梅、沈阳福林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法院认可公司并非恶意欠薪)

另查明:2021年初,受全国各地出现的疫情影响,福林公司生产大批产品不能交货,货款无法回笼,遭遇到重大经营困难,因此导致该公司2021年2-4月全员停薪。2021年2月,福林公司因经营困难可能出现拖欠员工工资一事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请,工会同意延期并出具通知,向全体员工告知了工资发放时间予以调整的事宜。后福林公司已在2021年5月28日结清原告的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福林公司虽然曾拖欠过原告的工资,但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欠薪行为。在2020年全国出现新冠疫情、各行各业受到冲击、企业效益出现下滑的背景下,基于被告公司的行业特点,项目无法顺利开展,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事实存在。对此,人社部及辽宁省人社厅、沈阳市人社局均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及资金周转困难可能影响员工的工资发放作了一定说明,即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2) 孙玫、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3月起停产,公司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7月18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职工债权也纳入破产程序,且被告同工会协商,工会同意延迟支付工资及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上述意见报备社保部门及劳动监管部门。另,2019年3月5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被告的重整计划后,被告已将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予以补发和补缴。上述事实表明,被告并非恶意或者无故拖欠原告工资。

4. 广东

1) 黄振夫与东莞市钱屋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钱利精密五金(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钱利公司发出《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工资的发放日期调整为每月25日,原工资支付周期不变。如遇法定休息日,则提前或顺延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本通知自2020年6月生效”。2020年6月4日,钱利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内容为“各位员工:因受订单原因和疫情的影响,公司出现了一定的经营困难,为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原计划从2020年6月起,将发薪日调整为每月25日(见2020年5月15日通知),部分员工反映调后发放时间会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影响,现变更通知如下:1.工资发放时间变更为每月20日,自2020年6月实施。2.以工资按月支付房贷、车贷及其他款项的员工,可以凭相关证明预先向公司借支,工资发放后予以抵扣。钱利公司另提交了两份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显示:2020年的5月6日、5月29日,钱利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召开了两次“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3名)、工会委员(1名)、员工代表(2名)、公司法务(1名),全体参会人员经协商后同意变更工资发放日期,并予以签名确认。钱利公司主张其据此才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和《通知》。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原告与被告钱利公司均确认,案涉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发生于原告与被告钱利公司之间,案涉纠纷与被告钱屋公司无关,钱屋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现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钱利公司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结合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可知,关于被告钱利公司调整工资发放日期:其一,具有客观受到疫情影响的合理事由;其二,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公司已与工会委员会进行了协商,并针对在职员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调整,后发布通知进行公示;其三,对员工可能受到的影响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工资按月支付房贷、车贷及其他款项的员工,可以凭相关证明预先向公司借支,工资发放后予以抵扣;其四,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制度为月薪,被告钱利公司变更后的工资发放日期亦没有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综上,被告钱利公司调整工资发放时间并不属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5. 上海(供参考)

1) 汪璐艺与上海沐修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工资)

沐修公司辩称:…沐修公司在汪璐艺的工资发放上并不存在恶意,公司确系经济困难,且已通过向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来筹措资金尽量发放员工工资,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关于75万元的营业收入,公司一审时提供的银行流水及每月纳税情况可证明该75万元是2017年收取的现金预付款,只是2020年分6个月进行开票,每月确认收入125,000元。关于新增2名人员,实际是沐修公司从破产关联公司接收的老员工,并非新招人员,公司在拖欠工资方面并无恶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沐修公司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直处于经营不正常的状态,且也曾向关联公司借款用于补发员工部分工资。在此情形下,本院难以认定沐修公司系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至于汪璐艺主张沐修公司2020年的营业收入中有75万元及另有两名新员工入职的情况,根据一审时沐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沐修公司对上述情况作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汪璐艺另主张沐修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与工会或员工协商一致,未通过民主程序。沐修公司系小微企业,一共只有四名员工,故对此不应过于苛求。汪璐艺称其从不知晓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发生拖欠工资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长达九个月时间内曾就此向公司提出异议,故并不合常理。

综上所述,鉴于沐修公司并不属于故意拖欠汪璐艺工资的情形…

6. 天津(供参考)

1) 蒋桂荣、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赛瑞公司是否应向蒋桂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赛瑞公司提供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书、电力部门向其发出的欠缴电费停电通知书及其缴纳电费违约金罚款等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赛瑞公司存在欠缴多项费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2019年1月24日赛瑞公司作出《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决定迟延发放职工部分工资。该提案系经过赛瑞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赛瑞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经过民主程序作出《关于推迟发放职工部分工资的提案》后,未及时向蒋桂荣足额发放工资,蒋桂荣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赛瑞公司亦无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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