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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03:31:10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民论:交通治安200,出入境500,其他个人50单位1000,黄赌毒不能当场

记忆小窍门:个人五十单位千,治交二百外十翻;三丑当场不相关

汇总:黄赌毒的特殊规定

1.管辖方面:黄赌毒不适用行为人住所地管辖

2.程序方面:黄赌毒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10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第37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罚程序:明身收证, 口告听辩,写书送达,收款付据]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记忆小窍门:简罚可一人,原则日内备;交通可二日,返回火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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