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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费,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9 23:24:0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原郫都区友爱镇金台社区居委会主任秦建洪在负责金台社区拆迁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透露招标底价,帮助其顺利取得该拆迁工程,事后收受好处费的典型案例。

事情发生在2018年,郫都区启动“华强数码城”项目建设,需对友爱镇金台社区1社部分村民进行拆迁。友爱镇将该拆迁工作委托给金台社区实施,相关费用由友爱镇拨付。

金台社区接到拆迁任务后,秦建洪负责组织该拆迁项目比选。秦建洪想到了一个做过拆迁工程的朋友黄某,主动拨通黄某电话,“这次拆迁比选,是我在负责组织,你想做的话,就找个公司来参与比选,但是报价不能超过28万元。”最终,黄某挂靠的公司顺利承揽该拆迁工程。

秦建洪将招标底价告诉黄某后,黄某明确表示要对秦建洪给予感谢,2019年2月春节前夕,黄某对秦建洪讲:“这次能中标全靠你,拆迁中卖钢筋、废铁也赚了些钱,本来就要感谢你。”于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予秦建洪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20年3月17日,收到线索后,郫都区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围绕犯罪要件拟定谈话提纲,开展情境推演,设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应对预案。

在谈话过程中,一开始秦建洪以种种理由推脱,掩盖其违法事实,“我主动叫黄某来做这个拆迁项目,并告诉他比选底价是为了保证拆迁更加顺利,我没收过他好处费。”最后在办案人员调取其与黄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面前低下了头,承认了其收受黄某好处费的事实。但秦建洪仍编造理由辩解试图减轻罪责,“这些钱不是我个人收的,是向居委会工作人员支付辛苦费和拆迁协调费的。”办案人员通过大量取证结合政策攻心,最终秦建洪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秦建洪的身份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经过论证,办案人员认为秦建洪虽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但受友爱镇党委政府委托组织该社区拆迁工作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招标过程中透露标底并助其中标事后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应当以涉嫌受贿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2020年3月17日收到秦建洪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起至3月27日移送审理,郫都区纪委监委立足实际,进行计划和时间节点倒排,短短10天时间,便完成了从初步核实到立案审查调查再到审查调查终结整个流程,做到了整个调查节点环环相扣。

2020年3月30日,秦建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被罢免居委会主任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款随案移送。

该案发生后,郫都区纪委及时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警示教育,指出部分党员干部仍存有挖空心思钻空子,置规矩和法律于不顾的想法和行为,必须坚决纠治。相关行业部门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加大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查处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推动建章立制,力争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成都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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