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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的法律规定天数,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6 00:42:07

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年休假的享受天数如何确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年休假如何享受?近期,不少单位和市民可能对此有疑问,来看市人社局的解答

1 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 年休假的享受天数如何确定?

答: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休假期限具体为: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年休假如何享受?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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