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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收养应遵循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9:05:08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拟作重要调整。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其中对于收养制度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鉴于事实收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不断增多等问题,部分法学工作者和一些公众呼吁修改收养法,降低收养人门槛,解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制约,并增加跟踪回访规定,完善收养审查考核制度。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启动编纂以来,此前两审对现行收养制度作了一系列调整。一审稿放宽了对收养条件的限制,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二审稿将无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收养条件,并设定了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

二审后,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原则采用的表述是“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但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该如何判定?2015年发生的“南京虐童案”曾备受关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是其出狱后,孩子在亲生母亲和养母李征琴之间,还是选择了养母。其亲生母亲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她觉得孩子已经习惯城市生活,再也难适应农村的艰辛;孩子则表示自己不恨养母,称养母“都是为我好”。

对此,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主要对收养条件、收养程序作出了规定,收养追踪评估制度缺位,建议除民政部门之外,引入居委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社会组织,通过长期的追踪评估,判定收养关系是否遵循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就曾提出,“了解收养关系需要长期跟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基层组织的完善,建立对收养行为的长期跟踪体系完全可行而且必要”,建议利用科学技术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并建立收养数据库,“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收养关系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社会的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依靠,帮助其解除和脱离不健康的收养关系。”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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