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 李风伟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常以受损人的过错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不是自己的东西,能否勉强得来?近日,即墨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被告王某自2018年8月27日起在原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快递运作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用工合同,王某在原告处工作的合同期限为3个月。2018年11月7日,王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当天离职后再未到原告公司上班。王某的工资由原告在2018年11月23日付清。
原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另一职工与王某同名同姓,同为快递运作员岗位,于2018年10月25日入职,直至2019年5月仍在原告公司工作。
原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向员工代发工资。2019年4月份,因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误将在职员工王某的半个月工资1052.8元支付到已经离职的王某账户中。原告公司人员发现后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工资,王某以工资是原告公司主动支付与其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返还。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对象限于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同时,不当得利返还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恶意,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从原告处离职,且离职时工资已经结清,王某从原告处获得额外工资没有合法依据,故有义务配合受损人的返还要求。因王某取得额外工资是由于原告公司职工的操作失误,故其取得不当得利系善意即其本人并不知情。而在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后,王某仍然拒绝返还,此时王某已经明知,王某的占有行为已经变为恶意。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向原告返还1052.8元并承担以105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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