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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3:03:05

【世界知识产权日】

光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孙满桃)近年来,高端球鞋市场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部分“球鞋黄牛”群体利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经营信息,囤积居奇、投机炒作,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利用经营信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上午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案例二为“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根据最高检通报,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等经营信息用于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所有关于耐克公司的项目和内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

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耐克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经营信息,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

经鉴定,耐克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等,与耐克公司经营信息实质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11月26日,经权利人耐克公司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以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杨浦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1年4月26日,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

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认为,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其种类包括客户名单、交易价格、货源信息、营销策略等内容,对于市场主体获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在保护技术信息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经营信息的严格保护。

“办理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认定涉案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的库存信息、价格信息等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是经营者进行市场决策的依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检察机关综合分析本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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