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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狱管理局,监狱里的狱霸欺负新调来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2:34:08

4月3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县森林公安局南迳派出所原所长陈晓东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持有及私藏弹药罪案。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李某、钟某根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以罚代刑,帮助逃避法律制裁。在陈晓东的长期庇护下,李某、钟某根等人招兵买马,逐步发展成“涉林”恶势力犯罪集团。

枉法裁判,顾名思义,指的是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利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其实施途径多样,如:捏造事实,故意伪造证据材料;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违反诉讼程序,压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罔顾正义,司法人员成了“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上,能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主要是拥有相应职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在各级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不乏审判人员借助枉法裁判,帮助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减轻、逃避处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例。

2015年10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黄金龙在执行刘某俊与杨某、韦某果犯罪团伙经济纠纷一案中,为维护该犯罪团伙的利益,擅自安排工作人员制作并下达执行裁定书,非法将册亨县亮洁洗涤中心作为刘某俊财产执行给予杨某、韦某果犯罪团伙,致使该中心实际所有人刘某平、谢某盾经济财产损失28.892万元。2018年10月,黄金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黑恶势力的触手在司法系统中不断蔓延,不只是拥有审判权的法院工作人员,个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因抵挡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罔顾事实真相,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甚至利用职务便利,想方设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2017年8月30日,河南省开封市公安机关查处了以王朋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抓获35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开封市纪委监委根据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移交的线索,成立审查专案组,深挖开封市杞县王朋举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经查,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开封市杞县检察院原检委会委员万善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王朋举等人贿赂,为其协调治安案件,充当“保护伞”。2018年6月,万善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除此以外,枉法裁判还可能出现顺应黑恶势力心意,轻罪重判甚至是“无罪”变“有罪”的情形。2011年6月,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原民警张朋磊在侦办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为使李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明知其无违法犯罪事实,仍伙同黑恶势力头目王拥锋的妹夫李铁军、弟弟王拥兵等人,虚构犯罪事实,伪造证据,致使李某某被刑事拘留14天后取保候审。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张朋磊收受李铁军、王拥兵贿赂1.5万元,收受李某某贿赂1万元。

重罪轻判,牢头狱霸竟能减刑

归根结底,不法分子输送利益笼络党员干部,尤其是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构建关系网打造“保护伞”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东窗事发时能逃避处罚。因此,手握重权的公安机关也时刻面临被黑恶势力“围猎”的风险。除了较为普遍的阻挠查处、压案不查、通风报信等手段外,少数公安干警也通过枉法裁判的手段干预司法公正,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从2008年开始,关某与陈某等人组成的赌博犯罪团伙先后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等地开设多个赌场违法经营。江门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姚亮利用职务便利,为关某疏通关系,长期帮助关某经营的赌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查处,并多次主动索要、收受关某贿送的财物共计299万元。此外,姚亮还接受他人请托,徇私枉法,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从中收受巨额贿赂。2018年6月,姚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终将受到法律制裁。然而,仍有不法之徒被绳之以法后不思悔改,试图以歪门邪道获得保外就医、立功减刑的资格,从而逃避、减轻处罚。

2018年9月,山西高院、太原中院、临汾中院均向任爱军送达了依法纠正对其违规违法减刑的《刑事裁定书》。至此,罪犯任爱军7次违规违法减刑均被依法撤销,对其恢复执行无期徒刑。与此同时,临汾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杨磊等12名涉案人员,均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其他涉案人员则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这是一起监狱、法院、检察、公安系统人员和‘黑’律师交织的司法腐败窝案。”山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总结道。

以该省监狱管理系统为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减刑必须公示,接受监督。任爱军在汾阳监狱严重违反监规、充当牢头狱霸等表现在监狱上下尽人皆知,如果在本监狱公示减刑,必遭质疑。为规避“风险”,该省监狱管理局竟将其调换到晋中监狱关押,并指令由汾阳监狱准备减刑材料,由晋中监狱提出减刑意见。最后,晋中监狱用汾阳监狱弄虚作假给予任爱军的奖励积分和相关伪造的减刑证明材料,提请将其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时任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伟多次主动给下面的监狱打招呼,有时甚至催促监狱尽快给任爱军办理减刑材料。”负责本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介绍道。

一次司法不公正,胜过十次犯罪

有一位西方法学家曾经说过:一次司法不公正胜过十次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不公正污染的是水源。

枉法裁判的危害性正在于此。“一是对犯罪分子的漏捕、漏抓、漏判极有可能造成犯罪分子潜逃、串供,直接导致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或犯罪分子无法归案。其次,将犯罪分子重罪轻判、提前释放,令黑恶势力团伙更加有恃无恐、恣意妄为,甚至打击报复办案民警和举报人、证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重要的是,司法系统的枉法裁判,将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从根本上影响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王希鹏表示。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连根拔起,其背后五花八门的“保护伞”也逐渐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899人。

针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尤其是存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枉法裁判问题,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击,加大预防整治力度。

山东省滨州市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初就坚持出重拳、下重手,深挖彻查“保护伞”。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涉黑涉恶案件立案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查、严防案件中可能涉及的腐败问题。山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领域,要严查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针对法院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保护伞”问题,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6年就开始逐步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随机分案有利于减少办案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堵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台州中院立案一庭庭长林琦介绍。

为实现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有机统一,台州中院建立了院庭长管理监督“负面清单”,厘清可为职权与不可为行为边界,明确院庭长可依据职责权限对案件全程跟踪督办,但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记录在卷,确保全程留痕。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司法领域一场触及灵魂的革命。2017年,辽宁省三级法院、检察院启动员额退出机制,对不胜任一线办案的、离开办案岗位的、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履行办案职责的及时退出员额。60名法官、88名检察官就此退出员额。

经过改革,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权力清单得以制定,“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成为现实。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称之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林文学说,“无论什么人打官司,找关系不如找证据。”

法治不是抽象概念,它存在于每一次执法、司法实施的过程中。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党的领导下扫除黑恶势力,对每一起个案都公正审理,坚决清除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才能真正构建起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法治社会。(本报记者 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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