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金茂律师事务所,金茂律师事务所是红圈所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0:33:05

2022年5月

Jin Mao Partn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东方投行作为主承销商的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能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依据《承销规范》、《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承销商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各方的配合下,在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核查、验证以及采取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必要的查验方式之基础上,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资格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则本所及经办律师就该等引述履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注意义务,并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所律师采用的核查、验证方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书面审查、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等官方网站及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方法,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之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未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验证即包括上述方法。

四、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第二部分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就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等资料,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中信建投昱能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昱能科技资管计划”)、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1、东证创新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东证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057628560W,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2年11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层,注册资本为72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100.00%的股权,系东证创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及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持股100%)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东方证券、东方投行、东证创新与发行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东证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东证创新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100%的股权,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的规定,东证创新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2、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的《中信建投昱能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进行查询,具体信息如下:

昱能科技资管计划设立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3,852.00万元,认购资金规模为人民币3,851.80万元,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于2022年4月15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为SVM511。

参与设立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姓名、职务及份额比例如下:

注1: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为3,852.0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3,851.80万元。

注2: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注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本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在昱能科技或昱能科技全资子公司浙江英达威芯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在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并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或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综上,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和独立运营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中信建投昱能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承销指引》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查阅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员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东证创新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100%的股权;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证创新、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数量、配售条件、限售期限等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00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0000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东证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昱能科技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参与数量

(1)根据《承销指引》,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00.0000万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昱能科技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比例预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200.0000万股,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3,851.80万元。上述战略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0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5、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昱能科技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出资份额明细、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系发行人保荐机构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昱能科技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战略投资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主承销商、东证创新、昱能科技资管计划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向东证创新、昱能科技资管计划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承销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