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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中级经济师第三章题库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01:41:09

1、合同的类型

常见的几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①买卖合同属于【主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

②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有名合同

③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形式: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

④保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实践合同

⑤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实践合同

⑥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实践合同

2、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均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法定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

具体情形包括: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外);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撤销前为有效合同,需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撤销后消灭合同关系

具体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的合同

3、要约和承诺

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生效,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撤回

要约可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承诺可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

要约可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承诺无撤销的可能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达

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能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除外,此情况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⑤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形式】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其他要约形式

要约邀请

①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②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如:一般的商业广告

③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要约邀请没有任何约束力

【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5、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抵销、提存、免除债务、混同

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放弃债权的行为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特定承受

6、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协议解除是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事后的约定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是单方解除(一种形成权),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具体包括:①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在合同成立时或成立之后约定

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退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延迟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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