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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案例,地役权案例分析考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20:08:08

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地役权作为一个次重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常见以原文和案例方式考察,需要大家对于这个知识点理解把握,对于这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题目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成立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相混淆的知识点--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是必要便利,但是地役权中提供的是约定便利。

【小试牛刀】 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

A.相邻关系

B.地役权

C.用益物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B、C、D选项不符合题干。《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邻地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相邻关系。题干中出现关键词“必须”,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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