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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03: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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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2.用人单位对“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承担举证责任——李某诉某企业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减少劳动报酬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七五普法图书中心:《劳动合同法案例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3.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北京骏景凯逸酒家有限公司与王胜利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的,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妨碍人的内容成立。当事人对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该逾期证据失权。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对解除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原因的,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龚某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对解除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原因的,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入职其他单位的,原用人单位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号:(2017)京03民终170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金曦、朱涛、田璐:《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5.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马某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拒绝接受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5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金曦、朱涛、田璐:《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6.用人单位应对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无法举证期辞退的合法性的,应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诉孙某田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应对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应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及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系依法制定等,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配合内部调查的违纪行为等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5-31



法信·专家观点


1.用人单位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备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及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通知或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其存在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程序三方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缺一不可。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50~551页。)


2.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效力被消灭,亦即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虽然两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维权手段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差异,但从法律效果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劳动关系归于消灭,而且均系因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引发,加之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下同)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采取的开放性表述方式,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的制定缘由和目的,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对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亦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约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有法定条件,取消了约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由此调整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冲突性规定,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法》法定终止条件以外的合同终止条件,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对其终止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以其终止决定符合双方约定为由主张合法终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48~549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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