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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21:12: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没有异议,但对诈骗罪的罪名及其数额的指控有异议。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既然是骗取,就必须有财物及其数额到手的证据。然而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每一起诈骗的金额从被骗单位转到诈骗人员的手中,这关系到诈骗基本事实及其既遂的认定,甚至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

1.仅有××公司的4笔贷款转到××商店的记录,而在××公司的转款中,××年××月××日转××元到××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年××月××日转××元到××通讯器材经营部;××年××月××日转××元到××通讯经营部;××年××月××日转××元到××电动车经营部;而且款项用途都是“付款”,付什么款?能证实××参加实施了几次金额为几多的诈骗行为吗?××参与在××公司贷款的仅有×次,金额也不外乎×至×万元××金融公司何以转来那么多钱?即使还有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诈骗事实,哪笔是被告人参与的,也该列明出来。仅仅有××公司转账21万多元,不能排除是正常的业务往来的合理怀疑,故不能证明××公司被骗了,即使是公司被骗了,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参与了诈骗及其所得数额。

2.××公司和××公司报案称分别被骗××次、××次,而在本案的卷宗的书证材料中竞连一笔款转出的证据都没有。

3.××给被告人的钱也不能反映每一起案件的资金流向,更没有与××口供的互相印证。

4. ××给被告人的钱无法区分,总共××万元,××的口供讲××得了××万,并不排除有其他资金往来的可能。

(二)在贷款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除了××有签字外,其他都没有客户的签字,全部是打印,并不能排除被告人在现场的照片被人拿去做别的用途的合理怀疑。

(三)从×ד做这种事,必须有经理、业务员参加,做一单,他们就给××到××元给我”的口供,以及授权书、贷款合同不签字,不进行其他核实,当场通过等情节,不排除公司业务员利用××等人的各种手续(扣除给中介人员的费用)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可能。如果诈骗贷款行为是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助作用,则犯罪的性质就变成职务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四)关于数额的指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1、被告人骗领××、××银行卡,时隔不到一个月,受××指使,拿去帮助××行骗,但没有证据证明触犯另一个罪名,其数额应扣除,不计算在内。

2、××两笔、××已经完全还款、××已经还了××元、××已经还了××元,证明被告人并不想非法占有已还金额的目的,应从累计总数中扣除。

3、众多被告人的口供都证明业务员要预留3-6个月的款用于还月供。结合该交易习惯,应予以采信,虽没有其他还款证明(受害单位有可能故意不提供),但也应扣除。

认定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加以支持和证明,并且其证明程度也必须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定罪处罚。这就是刑事案件上严格的证明责任。本案对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充分确实,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程度,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诈骗罪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

二、被告人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是从犯,不是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被支配地位,仅为××提供帮助,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从被告人听从××的安排,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去银行骗领对应的银行卡,被告人始终处于次要的地位和作用。××交代什么时候去就什么时候去,交代她去哪里她就去哪里,而且每次都是由××带去的,没有证据证明其单独作案过,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二)××分得的赃款数额小。

被告人因与××事实上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其分得的钱是多少,目前的证据无法区分和确定。如果仅按其账户转账的金额加以统计,没有将××给的生活费加以扣除,是不符合事实的。将××给的生活费扣除后,被告人所得的赃款数额仅仅××元,数额小。

(三)被告人遭到非法羁押,其口供应当排除。

被告人在××年××月××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同年的××月××8日止,但直到××月××日才执行逮捕,逮捕前有×日是处于没有法律手续的羁押状态,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被非法羁押了×日。被告人被非法羁押时及以后所取得的相关证据要排除的,因为超期羁押不仅严惩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违背了法治精神。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其离婚后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生活拮据。在结识并与其同居后,受到××影响和教唆,碍于面子,参与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太。

(五)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和相关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查证和辩认,构成坦白,确有悔改表现。

三、量刑建议

根据上述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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