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王奕昀 黄钰 通讯员 丁嘉蓉 王庆云)大妈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倒,导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外伤、颅底骨折,嗅觉功能完全丧失,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加起来,高达20万元。
今日,岳阳市临湘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家长们加强对孩子的监护。
大妈被撞伤后,索赔21.8万余元
2020年9月6日18时许,在岳阳临湘某小区内,业主鲁大妈饭后到楼下散步,当她绕过一辆违停的小车(车主为彭某)后,突然被骑自行车的9岁男童撞倒在地。
随后,鲁大妈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经鉴定,鲁大妈因事故造成的损伤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外伤、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双肺挫伤等,评定为轻伤一级。事故导致鲁大妈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嗅觉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仅男童的监护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50790元,其余损失鲁大妈均追讨无果。2021年12月,鲁大妈遂将男童周某及其监护人、彭某、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诉至临湘法院,向其索赔218935元。
“谁担责”成了争议焦点
庭审中,周某的监护人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当事人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应依法核减。
彭某认为,自己停放车辆的位置至少还能通行大型车辆,不存在影响自行车、行人的正常通行,本人并无过错。即使承担责任,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况且小区道路旁停车已成常态,物业也未进行管理,小区物业也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属于因意外引起的普通侵权,不属于交通事故;侵权人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骑行的自行车属于儿童玩具车,也不属于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损失计算过高,应依法核减。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监控及物业巡查发现,彭某停车地点既不是禁停区域,也不是消防通道,且事发路段宽达数米,即使违停也不影响正常通行。
法院:原被告双方均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核定,鲁大妈的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00282.7元。本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鲁大妈的损失应按各方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分担。
首先,鲁大妈在事故发生时,在道路中间行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损失,计40056.5元;其次,事故发生时,被告周某年仅9岁,在没有达到法定驾驶年龄和没有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在小区骑车,以致发生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周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20169.6元;彭某因违规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诱因,彭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20028.3元;最后,小区道路管理属于物业公司职责范畴,物业公司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故被告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20028.3元。
(一审:黄娟 二审:彭治国 三审: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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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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