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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脱逃罪量刑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18:09:05

答案是肯定的,仍需继续执行。

近日,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区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梁某某脱逃一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梁某某脱逃时间将近34年之久,判决后与前罪流氓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0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1983年9月12日至1996年9月11日止。1983年11月11日投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口劳动改造管教队服刑。198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与同为服刑人员的陈某某在龙口茶场鹿寨冲(地名)服刑劳动时,该地突发大火,梁某某与陈某某借机藏匿再脱逃。1985年6月27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于同年9月因犯脱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某某脱逃后先后在广东信宜市、肇庆市等地工作生活。2017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侦查人员与广东佛山铁路公安处公安人员在广东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忠江公司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二年九个月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梁某某曾提出“前罪流氓罪的量刑过重,而现行法律已取消了流氓罪,原判刑罚不应继续执行”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决后,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因此,对梁某某原判流氓罪的刑罚仍需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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