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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1 10:11:04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回应消费者关切,重点规范了网约车、快递服务业等新型服务领域以及网购、预付款式消费等新型消费的经营行为,切实加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该《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强化消费者权利保障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共8章65条。《条例》首先厘清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表示,《条例》明确了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

《条例》明确提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举报和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明确了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经营者的义务,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省消协副秘书长梁方介绍说,通过监督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通过消费教育引导的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通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揭露、批评,对消费纠纷的调解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省消协组织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新修订的《条例》为依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

明确经营者责任义务

梁方表示,《条例》还重点关注了近年来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预付式消费办卡容易退卡难、经营者不提供服务卷款跑路,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存在的消费乱象。

《条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的相关义务和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苏敏介绍说,《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安全要求、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对其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维护服务及提前告知义务等作出规范。

《条例》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规范新型消费经营行为

“针对新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特点,《条例》增加了对快递、网约车等经营者的管理措施,规范了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的服务标准,收件和投递要求,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责任;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服务标准、车辆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梁方介绍说。

《条例》明确,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条例》规定,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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