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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南京市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1 01:12:04

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亦即,对于隔离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如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首先,何为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有三个要素: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2、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3、在此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既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工资,那么工资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亦即,在江苏省,医疗期内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其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比如对于南京市而言,自2018年8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目前仍为这个标准,那么,医疗期内月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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