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允许调岗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调岗。约定方式可以是设立制度、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明确、合法,具有可操作性。
2、劳动者如果不能适应本职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况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给予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
3、女职工特殊时期调岗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患职业病的
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岗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5、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双方默认调岗的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岗位,劳动者未表示反对,并且已经履行超过一个月的,视为双方已经同意调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经劳动者同意,随意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调岗。如果没有约定可调整工作岗位,则随意变动员工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后两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无需书面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违法调岗,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擅自调动劳动者岗位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仲裁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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