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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原告经典陈述,离婚案件中虚假陈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03:07:11

本报讯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为隐匿、多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在庭上作虚假陈述,且其中一方还串通证人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近日,该院依法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并作出对原告李某、被告及证人分别罚款5万元、2万元、5000元的决定。

2013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结婚。婚后两人商议,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但李某在贷款获批后,未经其丈夫同意便私自将贷款借给他人牟利。因李某拒不告知其丈夫贷款去向,双方发生争吵,李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自起诉之日起不再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而其丈夫在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自行偿还了部分本金及拖欠利息。

法庭上,李某虽承认贷款外借,但辩称由于借条遗失,款项已无法追回。被告方则称偿还银行的款项是从表姐处借得,有借条为证,其表姐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该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曾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起诉要求他人返还借款并获得胜诉执行,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案所涉款项与本案中李某自称无法追回的款项属同一笔。被告方在向银行还款前曾从名下银行卡中取出相应金额款项,且其与表姐在借款方式及时间的陈述上存在矛盾。经当庭质证,被告方承认借条系自己伪造,与其表姐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李某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其债权的真实情况,在相关的先后数起诉讼中多次虚构法律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多次开庭、反复调查,故意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制造障碍;被告方为多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但自己在庭上作虚假陈述,还串通作为证人的表姐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上述行为均违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并致使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到不必要的耗损,应当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王 鑫 梁亚男 侯现良)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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