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9 16:12:09

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的,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对象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是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限制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何为竞业?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又是什么样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的竞业,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有何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

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却未明确经济补偿,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上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用人单位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违约金,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损失金额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怎么办?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这里就需要提示一下用人单位注意,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尽量筛选人员,以免人员范围过大给企业造成竞业限制的经济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可不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第12项案例,“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可以诉请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后,诉请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是并不能直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这里需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过程中,可约定通知解除,以免诉讼解除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竞业限制的纠纷,是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履行仲裁前置程序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第40项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的规定,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参考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年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乐某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竞业限制义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发挥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银行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达11个月未向乐某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乐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新兴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劳动者亦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仲裁与司法实务中应始终关注劳动关系的实质不平等性,避免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而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