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天(蓉)意字第18号
致: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菱动力”或“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西菱动力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林认购西菱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免于发出要约”),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2、本所仅就与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魏晓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及魏晓林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本法律意见仅供魏晓林免于发出要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免于发出要约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魏晓林的主体资格
(一)魏晓林基本情况
根据身份证明文件及公司公告,本次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魏晓林先生为中国籍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51010319560529****,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经二路541栋,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二)魏晓林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魏晓林、西菱动力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魏晓林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魏晓林是自然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认购西菱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魏晓林的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魏晓林直接持有西菱动力54,672,845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34.17%),魏晓林的一致行动人喻英莲(系魏晓林配偶)持有西菱动力37,593,004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23.50%)、魏永春(系魏晓林儿子)持有西菱动力46,051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0.03%)。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前,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西菱动力92,311,900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57.69%)。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2021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号),西菱动力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根据西菱动力2021年1月28日公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为西菱动力,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晓林先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发行数量不低于7,861,636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1,792,452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48,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西菱动力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西菱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1,399,37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1,399,371股)。根据西菱动力2021年4月6日公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魏晓林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魏晓林直接持有西菱动力66,072,216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38.55%),魏晓林的一致行动人喻英莲(系魏晓林配偶)持有西菱动力37,593,004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21.93%)、魏永春(系魏晓林儿子)持有西菱动力46,051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0.03%)。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后,魏晓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西菱动力103,711,271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60.51%)。
三、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2,311,900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57.69%,超过西菱动力总股本的50%;本次发行后,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3,711,271股股份,占西菱动力总股本的60.51%,且社会公众持有的西菱动力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魏晓林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西菱动力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魏晓林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魏晓林是自然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认购西菱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魏晓林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黄 海 坤
陈 昌 慧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B座15层,邮编:610041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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