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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律师事务所,蕲春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4 20:52:12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遇到法律问题会委托律师来帮忙,双方协商后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人无理由要求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引起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7年2月,湖北蕲春人陈某委托荆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一审诉讼,双方约定,按照陈某获得的赔偿款的10%收取律师代理费,代理合同签订的同时预付2000元,剩余费用待结案后一并结算。合同签订后,荆州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律师办理该案件,陈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律师2000元。随后,王律师代理被告出席了交警部门的证据公开会、为被告列出证据清单并指导被告收集了证据、根据诉讼要求为被告整理了证据、给被告解答了涉案所有法律问题、初步拟定了起诉状、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人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当这些工作全部完成,要到法院立案缴费的时候,陈某通过手机短信明确告知王律师暂不考虑诉讼,并且没有理由,双方对案件达不成共识。荆州某律师事务所致函陈某,告知诉前保全的时效性,要求其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并告知违约的法律后果,陈某依然不予理会。荆州某律师事务所遂向公安县人民法院状告“东家”陈某,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陈某赔偿损失3.5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陈某释明了法律规定,陈某无理由拒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赔偿荆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损失。陈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仍不愿意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陈某和荆州某律师事务所达成了一致意见,再支付荆州某律师事务所1.8万元的代理费,双方和解。(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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