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来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都会问到是否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或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后能否自动离婚。答案并非如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既不能自动解除,法院也不会仅仅因为分居满两年就判决离婚。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林(化名)诉被告小悦(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不准予小林与小悦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小林与小悦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目前两个小孩随小林及小林母亲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在北京经营快递生意,但自2018年小林回到临湘老家生活,小悦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小林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曾共同创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较为融洽。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分居导致的沟通不畅,现小悦有意挽回这段婚姻,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有效解决好两地分居的问题,双方的矛盾便可迎刃而解。原告此次起诉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婚姻状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小林与小悦今后能够共同协商,处理好夫妻分居的问题,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营造幸福、温馨的家庭环境。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夫妻一方因分居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一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另一种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除了分居满两年之外,还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感情不和”。现实中,造成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多种多样,并非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比如本案中小林与小悦的分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虽然分居已达两年,但并非是感情不和,小悦在本案中一直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希望挽回婚姻。但值得一提的是,若小林与小悦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小林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而不论该分居是何种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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