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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车辆事故律师咨询,怀化特大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16:50:09

怀化新闻网讯 (通讯员 肖剑) 货物运输给我们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货车的交通安全也不容忽视。6月28日,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所辖县市区交警大队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对辖区涉货车亡人交通事故开展事故深度调查。现将涉货车典型事故案例调查情况予以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和运输企业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文明出行,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1、2021年04月17日,驾驶人孟某康驾驶湘N0LXX7重型半挂牵引湘NDXX7挂号重型半挂车(核载33200kg实载:32000kg)由怀化市区驶往洪江市黔城镇方向,12时20分许,途经中方县华美学校路段(国道209 2861公里650米)路段从行车道向右侧慢车道变更车道时,恰遇驾驶人刘某驾驶湘N17XX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同向最右侧慢车道上正常行驶,由于驾驶人孟某康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湘N17XX2号车驾驶人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驾驶人孟某康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因B柱盲区而未注意观察其右侧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2021年04月01日17时23分,江某旭驾驶湘NZ2XX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与南环路十字路口由南往东右转弯时,追尾杨某才驾驶的湘NY3XX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才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驾驶人江某旭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江某旭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2021年04月15日,彭某勇驾驶湘N0RXX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怀化市鹤城区环城路上由西往东行驶,11时21分许,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北环路合兴半岛城央工地门前路段出道路准备右转弯进入工地时,将由西往东行走在路边的行人彭某宽撞倒后并碾压,造成彭某宽经120救急中心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驾驶人彭某勇驾驶超载的湘N0RXX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且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走的行人彭某宽优先通行,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将行人彭某宽撞倒后并碾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根本作用,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类亡人事故的发生,一是驾驶人违反装载规定驾驶货车超载行驶,因严重超载,造成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导致车辆遇紧急情况临危措施不力。二是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观念淡薄,驾车时未有效观察周边行车环境,未保持安全车距等。

在此,公安交警提示

1.超载超限是造成货车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车辆超载超限必然造成制动距离延长,特别是当超载超限车辆下长坡行驶时,需要频繁采取制动措施控制速度,容易造成制动气压不足和制动器热衰退现象,影响行车安全。

2.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驾驶及业务技能培训,切实履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3.驾驶人在起步前要检查轮胎、气压和制动情况,下坡时挂低速档,保持低档低速行驶,禁止空档滑行。

4.严禁酒后驾驶、货车违法载人、货运车辆超载、超限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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