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强制猥亵罪请律师辩护,嫖娼动机而未实现嫖娼事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00:40:09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宁某,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26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与罗某强吃饭、喝酒后,一起入住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区君和精品酒店8606房,由宁某支付房费。次日凌晨1时许,罗某强(已被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唐某平(已被行政处罚)前来卖淫。在招嫖过程中,罗某强与唐某平达成嫖资300元的合意;且欧阳某平、宁某达成共识,在卖淫嫖娼期间,二人离开该入住的房间,将房间留给罗某强与卖淫女使用。

随后,唐某平来到上述房间收取嫖资后,与罗某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欧阳某平、宁某依约定离开房间,在房外走廊等候,直至罗某强嫖娼完事。嫖娼完毕后,罗某强离开房间,欧阳某平、宁某随即进入该房与卖淫女唐某平同在;由二名被告人与唐某平就继续卖淫嫖娼进行交涉,后因意见不合产生争执。期间,欧阳某平、宁某不顾唐某平反抗,分别强行将唐某平推倒在床上,先后用身体压贴住唐某平身体,并抚摸唐某平的胸部。在唐某平反抗、呼救,并极力逃离情况下,欧阳某平、宁某除合力压制唐某平的反应外,还提出举报唐某平卖淫和要将唐某平推出窗外等威胁,意图逼迫唐某平就范。后,宁某亦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未实际通话)。

尔后,唐某平趁机逃出该房间,欧阳某平、宁某紧追到房门口走廊,不顾唐某平的哭诉哀求,逮住唐某平不让其离开。其时,宁某再次拨打报警电话(电话内容大意为,有一不认识的女人进入其房间不愿离开)。再后,唐某平继续反抗和逃离了走廊,但欧阳某平、宁某又继续追至电梯不让其离开。唐某平遂于电梯里电话报警求救(电话内容大意为,有三男子意图对其轮奸,请求解救)。至凌晨2时许,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并将欧阳某平、宁某抓获,并缴获涉案手机二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手机两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涉案酒店押金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监控录像截图、警情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平的陈述;5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在同伴嫖娼后,意图继续嫖娼不果,心存轻薄,进而强制猥亵被害人唐某平,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欧阳某平有犯罪前科劣迹,又拒不认罪,且在明摆的事实、证据面前回避事实、拒不交代,抵赖责任,可见其并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并造成司法的无谓浪费;被告人宁某,虽然认罪,但其避重就轻,后期供述反复,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亦欠缺,根据被告人欧阳某平、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阳某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宁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的手机二部,分别发还原所有人。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阳某平不服,提出如下意见:1.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猥亵;2.侦查机关对其实施刑讯逼供,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宁某、罗某强陷害其,宁某的供述与罗某强的证言均不能采信。

欧阳某平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意见,但认为本案情节轻微,请求对欧阳某平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某平、原审被告人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唐某平不愿意与其等进行卖淫交易时仍强制猥亵唐某平,其等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


关于欧阳某平提出的意见,经查,欧阳某平的入所健康检查表中体表特殊标记上显示“无”、自述症状中显示“未诉特殊不适”,入所检查表并无显示存在异常情况,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不予采纳。欧阳某平与宁某、罗某强在案发时相约吃饭喝酒同住,其提出宁某、罗某强陷害其亦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且宁某的供述与罗某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其提出排除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欧阳某平、宁某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有欧阳某平、宁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平的陈述、证人罗某强的证言、监控录像、报警录音等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其无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欧阳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缓刑的意见,经查,欧阳某平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锦资

审判员刘付斌

审判员黄丹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柯文雄(兼)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