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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律师要律师证吗,请律师的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9 21:40:07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所谓的“名律师”纷纷翻车。
曾伟雄教授写的那篇《亡命天涯的交通厅长------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受贿案辩护纪实》,不仅泄露卢万里的隐私,而且还帮助司法机关阻止卢万里立功遭到同行的群殴。赵光华律师一篇《论曾伟雄是如何办将贪官辩死的》,让曾伟雄直接删帖。我也推波助澜,写了一篇《曾伟雄教授,你是阎王派来的卧底吗》文章,批判曾伟雄这个“名律师”配合司法机关,扼杀卢万里的立功表现的行为。
而前大理寺的王员外曾经的辩护人魏汝久,也因为配合司法机关劝说王员外认罪被解除委托心生不满,写文批判自己的当事人王员外。检索下魏汝久的介绍,在他的简历里写着“曾主办(参办)重庆李庄案第二季”。刚好最近有在跟李庄老师联系,问起魏汝久是否曾经作为李庄案第二季的辩护律师,李庄老师说:“假如一位吐字不清,逻辑混乱,方言浓重,语无伦次、自以为是的律师,我相信谁见谁讨厌,基本上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就会解除他。试想,会见俩小时,其中一个半是介绍自己如何优秀,怕你不信,还带了很多三流报刊作证,给你宣读上面介绍他的文章”。
我曾经说过好几次,当年北京李某一强奸案,一些“名律师”为了扬名立万,以“李家新闻发言人”身份发声等方式,虽然最终受到律协的惩戒,但也已让自己名扬天下。委托人只在乎“名律师”代理过李某一强奸案,根本不在乎“名律师”如何将李某一辩到十年有期徒刑的。
这次唐山陈继志等人打人案发之后,引来各路律师发声。有“名律师”以直播的方式解读唐山打人案,或者用小视频的方式解读,解读中却因为犯了常识性的错误而翻车了。我认为,这些“名律师”不缺名气,缺的是实力。南京的付士峰律师说,原来有些大咖的水平不如实习生。这句话虽然说得有些不中听,但现实之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昨天早上,在悦华刑事论坛群里看到王树钢律师的两个小视频,我惊呆了。这位来自北京的律师,竟然用这种方式来宣传自己,让自己扬名天下。我很不客气,写了一篇文章抨击他。但写完感觉意犹未尽。
一大早,我检索了一下王树钢律师的简历,我大吃一惊,这位自称陈继志通过朋友找到自己,愿意花100万元律师费请他当辩护人的律师,竟然是2020年才拿到执业证的,在该律所中的介绍是:曾长期在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等高管工作,有着极为丰富的大型企业管理和运营经验。成为执业律师后,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成功处理各种纠纷,在办理案件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事务。
唐山打人案,陈继志涉嫌的可是刑事案件,在王树钢律师所在律所对他的介绍之中,王树钢律师擅长的并不是刑事辩护,而且整个简历中甚至没有涉及到刑事辩护。怪不得这位王树钢律师敢在小视频的宣传中,表明要坑害自己的当事人。表面上看,王树钢律师正义感满满的。实际上,谁敢聘请这种没有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律师?谁敢聘请一个时刻准备坑害自己的律师呢?
作为普通人,看了唐山打人的视频,谁都会义愤填膺。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信马由缰,更不能信口开河。“刑法”是两个字组成的,“刑”是对那些犯罪的人要处以刑,是要惩罚犯罪分子的。而“法”有一个功能,就是要约束司法机关。惩罚犯罪分子,要有法度。就像罗翔经常说的一个案例,广东某个村镇银行行长,期间,侵吞了几个亿的资金,包养了五个二奶。这个银行行长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呢?因为这个银行是村镇银行,银行里的钱是集体财产,行长的身份并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他是构不成贪污罪的,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最高可以判死刑,但职务侵占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假如你是当事人或者家属,你愿意花大价钱聘请一个名气虽大,表面上正义感满满 ,却会坑你的律师来当你的辩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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