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0年新增指导性案例来自京赣津粤豫苏六地区,新增5家法院
(三)2020年新增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均为实体指引
2020年新增的8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均为实体问题,不涉及程序问题。147例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为实体问题的共125例,占比约为85%,较2019年(84%)增长1%。程序问题为22例,占比约为15%,其中17例为民事诉讼程序问题,4例为行政诉讼程序问题,1例为刑事诉讼程序问题。
(四)2020年新增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共场所”使用频次最多
147例指导性案例共有424个关键词,较2019年新增22个核心关键词,其中使用频次为3次及以上的关键词有21个,较2019年(19个)增加2个,分别为“微信群”和“开设赌场罪”。2020年新增的22个关键词中,“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共场所”的使用频次均为2次,其余20个新增关键词使用频次均为1次。2020年使用频次增加次数最多的关键词为“民事”和“刑事”,均增加了4次。
(一)整体应用情况
147例指导性案例中,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113例[9],占比约为77%,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34例[10]。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占比较2019年(65%)上升12%。有22例指导性案例在2020年首次实现应用,实现历史最高值。其中,指导案例122号[11]首次应用次数最高,达到46次;其次是指导案例113号,被应用19次;其余20例首次实现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少于6次。
147例指导性案例中民事指导性案例有54例[12],已有40例被应用于5351例案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有26例[13],已有18例被应用于126例案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有25例[14],已有20例被应用于1389例案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有22例[15],已有19例被应用于151例案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有15例[16],已有13例被应用于200例案例;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有5例[17],已有3例被应用于121例案例。
147例指导性案例中来自专门法院的只有1例,来自上海海事法院。应用案例从2017年开始,从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扩展到了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首次实现在互联网法院及金融法院的应用。从2018年开始,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逐年攀升,2018年56例,2019年86例,2020年142例。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应用案例36例(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8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5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3例),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53例,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29例,海事法院14例,互联网法院5例(含北京互联网法院4例、广州互联网法院1例),上海金融法院5例。
(1)应用主体一半以上为上诉人和法官,与2019年相比共增加1255例
在审判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公诉人和抗诉机关等。各应用主体的分布比例较2019年大体保持一致,上诉人和法官仍然是数量最多的两类应用主体,累计应用数量较2019年分别增加654例和601例,增幅最大,占比分别约为31%和25%。其次为原告,占比约为18%,累计应用数量较2019年增加377例。再次为被上诉人、被告、再审申请人,占比分别约为9%、6%、5%,累计应用数量较2019年分别增加198例、120例和123例;其他应用主体的占比均在2%以下,与2019年持平。
(1)裁判要点被援引次数升至4059次,裁判理由应用占比增加3%
指导性案例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部分。[19]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其援引的内容不限于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还包括裁判结果、裁判思路、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
从应用结果来看,在7319例指导性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2818例,总占比38.5%,较2019年(占比38.17%)略有增长,具体包括法官主动援引1792例,法官被动援引1026例。法官明示援引中予以参照的1729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予以参照的有1414例,占法官主动援引案例总数约79%,较2019年(81%)下降2%;法官被动援引予以参照的有315例,占法官被动援引案例总数约31%,较2019年(26%)上升5%;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有所下降,但被动援引的参照率有所上升。未参照[21]的有803例(法官主动援引106例,法官被动援引697例),未说明[22]的有286例(法官主动援引272例,法官被动援引14例)。
法官主动援引予以参照的案例中,指导案例24号主动援引(744例)予以参照的609例,参照率达到82%;指导案例15号主动援引(288例)予以参照的160例,参照率约56%;指导案例54号主动援引(68例)予以参照的52例,参照率约76%。指导案例72号的法官主动援引(122例)予以参照的99例,参照率达到81%。法官被动援引未参照的案例中,指导案例72号法官被动援引(144例)未参照的115例,未参照的比例高达80%;指导案例60号被动援引(143例)未参照的111例,未参照的比例约78%。
法官主动援引的应用案例在100例以上的地域从2019年2个(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增至5个省级行政区域,依次为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四川省,分别有172例、151例、144例、136例和107例;法官被动援引的应用案例在100例以上的地域在2019年河南省基础上新增广东省,分别有135例和116例。
2.法官隐性援引50例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80%
根据调研统计的结果发现,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越来越凸显出遴选的重要性,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和法院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方面更为主动和及时。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从个案的高质量裁判到指导性案例的有效遴选,再到指导性案例指引作用的有效发挥,从遴选到实现指引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更能促进该目的实现。[44]目前仍有8个省级行政区域未遴选过指导性案例,可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审判实践实现指导案例来源地的逐步覆盖。针对广东、河南应用率高但遴选仅有2例指导性案例的省份,考虑增加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数量和案例类型。对于专门法院而言,随着专门法院逐步兴起,可考虑从专门法院遴选指导性案例,加大指导性案例对新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我国指导性案例是类案指导的释法机制,不是造法机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我国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适用和作为类似案件裁判理由的效力。”[45]从2005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司法解释文件,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强制力。《规定》[46]及其《实施细则》[47]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不仅意味着必须参照,还要求法官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参照。[48]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9]中指出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还可以运用指导性案例等作为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类案检索范围中首要的案件类型就是指导性案例,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4条对通过指导性案例工作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51]
在审判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不甚理想。从2020年的统计结果来看,14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96例指导性案例涉及法官隐性援引,731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隐性援引共4196例,总占比约57%,已经连续三年总占比没有改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但不被参照适用的法律后果缺少法律依据。[52]而且《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中确定相似性,而这种要求实际上加重了法官“类案相似性”判断的“说理负担”,是过多“隐性援引”存在的重要原因。[53]“如果一个案例没有蕴含法理的裁判规则,或者如果没有把裁判规则中的法理表达出来,即使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也不可能发挥一个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者所希望其发挥的作用。”[54]面对隐性援引率持续较高的情况,尤其《意见》中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中具有优先和排他性效力地位,强调人民法院在依照法律裁判案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作用和其他类案的参考作用,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这一司法正义的实现。[55]但遗憾的是《意见》并未明确规定,如果法院没有参照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参考其他类案作出裁判,法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56],对法律后果的承担仍然缺位。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如何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立法层面来对已出台的文件进行修订,明确和增强指引功能、细化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的承担,同时还要从司法环境、法官知识素养、培训和激励等多方面进行引导和完善,逐步改善援引现状,引导法官从隐性援引向明示援引方向转变。
(六)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适时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
关于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强制力前文已提及,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引用方式,要求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57]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案例裁判规则的表现形式之一[58],裁判要点被认为是后案应当参照的关键,亦是指导性案例拘束力之核心。[59]但在多数情况下,裁判要点并非由审案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而是由后来的案例编写者、研究者或使用该案例的法官,从判决书中概括、整理、表述出来的。[60]由于裁判要点是事后从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中编辑和裁剪提炼而来,事后提炼这种加工方式是否符合原案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也有学者提出质疑。[61]指导性案例中对细节的忽略,使得后案法官在判断是否属于类案时,较难根据已公布的基本案情直接作出认定,限制了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未决案件的有效指导。[62]由于指导性案例对裁判文书进行了结构化的编排,使得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局限在裁判要点的限定内,也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产生了不利影响。
鉴于指导性案例参照范围过于局限,有学者和法官提出了扩大指导性案例参照范围的思路。在打造指导性案例多元参照体系和扩大裁判要点的提炼范围方面,有学者提出建立以裁判要点为主的全案例指导的多元参照体系。[63]“有法官提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不限于法律适用规则,对于部分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思维、裁判方法甚至价值导向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也可提炼成裁判要点以供参照。”[64]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从裁判要点扩大至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极少被孤立地援引、使用,而且裁判理由中蕴含的裁判规则,是构成案例的审判经验和司法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65]“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或指导性部分并不局限于裁判要点,裁判理由也应当被纳入具有指导性或法官应当参照的范围。”[66]指导性案例对后案的拘束力不局限于裁判要点,亦应涵盖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67]
以上学者和法官的论述在2020年的调研数据中得到了支持,可逐步和适时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7319例应用案例中,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三者被援引的总占比达到82%。法官根据《规范》要求同时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有1457次,仅占20%。除以上参照内容之外,具体裁判文书中还存在援引裁判结果、裁判思路、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以及未明确引用内容的多种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参照的具体形式,提供参照的范本。[68]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通过对《实施细则》等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修订等方式,实现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范围、援引形式、范文等进行立法指引。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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