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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管辖权异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20:56:07

管辖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审判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立案管辖(立案权)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即依法应由被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它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第二种是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第三种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审判管辖(审判权)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移送管辖可突破,其中基层处理一审普通审判;中级处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案件、缺席判决程序审计的案件;高级处理全省性重大刑案;最高级处理全国性重大案件;第二种地域管辖(同级法院):“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第三种专门管辖;第四种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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