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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不能去省外打工,事业单位职工取保候审期间能上班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11:39:06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实践中,还会遇到诸多争议问题。比如,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劳动权利,可以正常上班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为您解惑。

问:取保候审期间是否享有劳动权利?

答: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由此可见,被取保候审人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前提下,是享有人身自由的,且其需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事项中也不包括限制或者剥夺劳动权利,因此,被取保候审人是享有劳动权利的。

问:能否以事业单位出示的劳资规定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答: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宪法,且内容不得与之相抵触。若抵触则无效。其次,事业单位出示的劳资规定,譬如2012年11月,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入工作年限”。一方面,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不同,前者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劳动,而后者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根本无法劳动,该《通知》中将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工作待遇作一混同,没有区分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类别,存在瑕疵;另一方面,《通知》只是有关工作待遇的规定,不能成为被取保候审人是否享有劳动权利的直接依据。

问:如最终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享有劳动权利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答:首先,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部门没有作出剥夺或限制被取保候审人劳动权利的行为,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其予以赔偿;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享有劳动权利而工作单位不同意其工作的,可以向所在工作单位要求赔偿。赔偿内容包括恢复工资待遇、补发减发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要计算工作年限。

可见,让取保候审人享有劳动权利是合法、合理的。一方面,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强制措施也只是为配合办案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并不必然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让取保候审人正常从事工作或劳动,既可以使其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尽到社会责任,又可以使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温暖和关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来源: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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