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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增城大道中队,公交车急刹乘客受伤赔付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05:08:09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近年来,国家提倡低碳环保,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迅速,不少市民群众出行选择可达性强、搭乘便捷的公交车。但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时意外受伤,乘客是否能得到赔偿?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增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公交车急刹而导致乘客伤残的案件,依法支持了乘客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共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公交急刹车 造成乘客伤残

2019年8月19日晚,李阿姨与同事一同搭乘公交车回家,当日19时17分许,李阿姨站在后门手握扶手准备下车,公交车因红灯转绿灯后起步通行时遇事而紧急刹车,致使李阿姨在车厢内由于惯性跌倒。

起身后,李阿姨感觉到腰有点痛,并没有放在心上,便与同事下车离开。几天后,李阿姨发现腰痛一直未有缓解,随即去医院检查,经诊断才知道自己胸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疗。8月26日,李阿姨前往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之后,李阿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对此,李阿姨认为此次事故中公共汽车公司及司机均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共汽车公司及司机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认定公共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被告公共汽车公司称,原告李阿姨于2019年8月19日乘坐了公交车,但是在2019年8月25日才自诉因坐公交车受伤,时间间隔长达6天之久,期间,存在多种因素会导致原告身体受伤。

对此,李阿姨出具证据证明她在2019年8月19日至24日均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存在因其他原因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调取的案涉事故视频显示,2019年8月19日晚,潘司机驾驶的公交车经过荔城大道怡景城路口时因避让前方车辆而急刹,其路段及关键信息与李阿姨、潘司机等人的《询问笔录》相对应。李阿姨因乘坐公共汽车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发生跌倒的事故已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李阿姨在疼痛感觉经自行治疗后仍未有好转方才前往医院检查,事故6天后入院治疗符合常理。根据增城区某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中证明李阿姨为胸椎骨折,确诊的受伤部位能够与其陈述及事故认定书相吻合,故李阿姨主张在被告运营的公交车上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可。

再者,李阿姨系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公共汽车公司亦是基于其未完成旅客安全运输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汽车公司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阿姨请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因李阿姨、公共汽车公司与第三人中华联合财险广州天河支公司均认可潘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李阿姨主张潘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向李阿姨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5696.58元;驳回原告李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李阿姨能够获得相应赔偿的原因,在于李阿姨报警时间间隔较短,并存有交警部门关于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且李阿姨提供了就医与工作情况的证据。因有上述多个因素才使本案受伤事件的事实得以认定,缺少任何一个因素均可能导致受伤事故无法查明,致使诉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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