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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入室盗窃判几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9:05:04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爱好,然而有些人却有特殊的爱好。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名80后小伙入室偷盗女性内衣被判刑。

案情

入室偷内衣 落下手机

今年1月28日凌晨,正在家中卧室熟睡的田先生被客厅内的异响惊醒。起初,他以为是自己的妻子回家了,并未多想。可当陌生的电话铃声响起,田先生这才意识到外面的人不是妻子,遂起身查看。

见田先生从卧室出来,正在翻找东西的男子随即逃离,慌乱中手机不慎落下,被田先生捡到。想到自己妻子的贴身衣服多次被偷盗,田先生马上报了警。经查,手机所有人是80后小伙周某,他原本在一家煤矿上班,家中已有妻儿,因疫情原因近期一直待业在家。

到案后周某交待,有一天他去维修手机,对维修店老板娘赵女士心生爱慕之情,心中便臆想着能和其在一起。当时,他余光扫到赵女士所洗的衣物都晾在店后的过道里,便心生邪念,想顺手牵羊盗走赵女士的贴身衣物。

经过一番思虑,周某借口去上厕所,顺走了赵女士的一件内衣。此后,心存侥幸的他连续3次偷盗赵女士的贴身衣服,直至被抓获。经鉴定,赵女士被盗衣物价值500余元。

判决

犯盗窃罪判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释法

只要入室盗窃无论价值多少都构成犯罪

偷盗他人衣物看似价值并不高,为何会构成犯罪?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从法律层面上看,刑法规定了5种盗窃类型,分别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法律只对第一种盗窃类型规定了数额要求,其他类型的盗窃都没有数额要求。

特别是关于入室盗窃,这一行为已侵犯了他人住宅权,同时严重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法律对入室偷盗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的要求,只要进入别人家偷盗,即触犯刑法,一律构成盗窃罪。因此,即便周某偷盗的是他人使用过的衣物,但符合入室盗窃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有人觉得,如果不进入室内,只在外面偷拿别人晾晒的衣物,就不会构成犯罪。其实不然,我国早已形成了逻辑严密、层层递进的法律体系,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面衔接了刑法的规定,无法上升到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方面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千万不要以为盗窃几件不值钱的东西,价值不高,就不构成违法犯罪。(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温秋燕)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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