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刑法256条,选举时投上神圣的一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21:35:11


珙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2021年11月5日(农历十月初一)是珙县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日,请各位选民投好庄严一票,选好县乡镇人大代表!


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无记名即非实名。


投票权平等原则:《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投选票的效力相同,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


填写选票自由原则:《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可以弃权。”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原则:《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1.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本选区选民。

2.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

3.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4.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实行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代表候选人回避原则: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流动票箱负责人和选举工作人员。


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代表原则:《选举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任何人、组织不得更改选举结果,必须尊重选举结果,必须以选举结果为准。当然,法律规定,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结果还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分别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发出公告。


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全体选民是指登记选民的总数,不含暂缓登记选民数。


投票方式:

1.选举大会投票。

2.投票站投票。

3.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站、选举大会投票需要设置秘密写票处。



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

1.重新投票:

有以下两种情况:

(1)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组织选民重新投票进行选举。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形。

(2)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参加投票选民数未超过全体选民过半数,选举无效。应组织选民重新投票进行选举。

2.再次投票: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3.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是否另行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1.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3.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4.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重新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仍需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宣布:

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所有被选人姓名及得票情况。


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


《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 源丨珙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 核丨班建

责 编丨汤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