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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走保险,汽车保险相关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5 13:08:08

“我车投保了交强险,为什么有了损失还让我自掏腰包。”“我车有‘全险’,啥事都有保险公司兜底呢……”现实生活中,有人也许会对自己车辆投保的险种有以上这样的理解,以致发生事故后,对于自己该不该承担理赔责任而发生争执从而诉至法院。你对你的车险足够了解吗?

2021年8月,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某公路由东向西驶入道路左转弯时,与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小汽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查勘处理,最终认定李某本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汽车驾驶人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仅投保一份交强险,李某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近30天,花去近4万元医药费,李某主张自己伤残赔偿金和花费的医疗费用等共计26多万元,应先由王某车辆交强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7万元由王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2万多元。但王某则认为自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才是负主要责任,自己不应该再赔偿,而且在得知李某能够从自己的交强险公司理赔198000元以后,更是认为自己不应当再承担赔偿义务,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王某诉至黄骅法院。

案件经过庭前庭后法官的多次沟通与释法讲解,被告王某才意识到交强险只是一种国家强制的保险,其保障的责任是有限的,因为自己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数额的部分只能由自己赔偿伤者。鉴于王某确实经济困难,并且事故也造成了王某的机动车受损,李某亦需要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对案情的梳理,折抵后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给付李某赔偿款12000元,就本次交通事故争议全部解决,互相再不追究其他责任。

法官说法

关于事故赔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交强险,该种保险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强制性,依法必须投保,目的是保护不特定的第三方。

交强险细分为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三个相互独立的赔偿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最高限额分别为18000元、180000元、2000元,每一分项如超出限额则都需要由侵权方自行赔付。交强险分为有责与无责两种情形。无责的情况下,医疗伤残只赔偿限额的10%。有责任时不区分责任大小,不论全责、主次、同等何种情形,全部顶额赔偿。本案中李某虽然说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对于自身车辆交强险应该全部顶额赔偿,超出的部分再按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还有人在事故发生后说:“我的车有全险,有什么事找我的保险公司”。其实这种情况下很多人讲不清所谓的“全险”都是什么保险,只是单纯的理解成什么事情都有保险公司来“兜底”。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每一种保险都有其对应的险种名称与赔偿范围,并不是由一个险种一赔到底。在最常见的车辆保险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负责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车辆损失险是用来赔偿自己车辆遭受的车辆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则是赔偿自己车辆的驾、乘人员在事故中所受的人身损失。投保以上四种保险后,可以理解为狭义上的“全险”,在没有无证、醉酒、逃逸的情形下基本都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机动车为大家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存在因事故赔偿导致的纠纷,有的甚至因重大事故造成人财两失,给家庭带来重大打击。再次提醒广大车友及司机朋友,安全驾驶永远是重中之重,但面对未知的意外事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选择保险险种则是分散损失与风险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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