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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作为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家往往存在法律意识不足、合规观念缺失、管理模式家族化等弊端,所以在民营企业发展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而刑事风险则是最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民营企业将会遭受灭顶之灾。
近年来,笔者代理了几十起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也在多起案件中为民营企业家脱罪或争取到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等诉讼利益,现就民营企业家常见犯罪及辩护要点和策略作如下梳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家犯罪可分两类:第一类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犯罪;第二类属于跟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职务性犯罪。本文主要探讨民营企业家第二类犯罪,其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开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假诉讼罪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现的民营企业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跟经营有关的暴力犯罪。
当然每个具体案件都有不同的背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证据、不同的犯罪构成,需采取不同的辩护要点和策略。本文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家这一共同身份跟经营活动有关联的犯罪类型的一些共性辩点及策略和大家进行分享、讨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民营企业的组织体特征,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涉嫌的犯罪,往往都是法定犯、行政犯。而法定犯的实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且具有现代型犯罪。而且,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涉嫌的犯罪,往往具有新领域、新模式、新业务等特点。而这些方面,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立法往往滞后,甚至尚未有立法。故对于这类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将是其脱罪的有力辩点,因为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民交叉、刑行交叉
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涉嫌的犯罪,首先要依法认真分析其法律关系,不仅用刑法,同时运用民法、行政法去剖析其法律关系。这样会发现有些案件其实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纠纷是违约、侵权或民事欺诈;其次,或者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其违反的是行政法,依据行政法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并不能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要严格把握《刑法》条文中个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尤其是以情节定罪的所谓“情节犯”的案件中,一定要深挖证明案件情节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实达到立案标准。
三、违法性事件
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被指控涉嫌的犯罪,其实质往往可能仅仅是违法性事件,其行为、情节、程度、危害结果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涉黑、涉恶、涉众、涉舆论等情况下,往往会被放大、被拔高、被凑数。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是透过表象、深究实质,让案件回归理性本源。
四、刑事司法政策
近年来,国家层面对于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很大,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20年7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文件、领导讲话中均明确要求: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缓可不缓的判缓”。所以在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一定要利用好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具有实质作用辩护服务。
五、刑事合规
刑事合规正在越来越广的引起民营企业家的重视,合规不起诉制度也相继在全国十个省、市开展试点,标志的刑事合规制度将全面在我国落地生根。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一旦因为员工的个别行为连累企业,即可以通过有效的合规体系割裂企业与员工责任,被称为“中国合规第一案”的兰州雀巢公司案便是适例。合规可以阻却一些责任性犯罪或者可以作为犯罪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已经逐渐在司法界达成共识。所以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辩护律师可以从该企业刑事是否合规这个角度去寻找辩点。而且,因为中国的民营企业人合性的特征,从中国社会目前的合规试点来看,与西方社会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不同。中国的刑事合规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企业管理者,这一点同样可以作为为企业家辩护的抓手。
六、单位犯罪
民营企业家作为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涉嫌的犯罪往往会存在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争议。所以对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涉嫌的犯罪,辩护律师首先要厘清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可以从以下四点区分:(一)犯罪的意志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二)犯罪行为是单位决定还是个人决定;(三)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四)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犯罪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等具体罪名。
当然,有人会问,即使该犯罪定性为单位犯罪,但民营企业家作为该企业的直接负责人,按照规定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分清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起犯罪被认为是单位犯罪,民营企业家作为直接责任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处罚往往要轻于被认定其为自然人犯罪时的处罚。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集体意志,所以相对自然人犯罪,直接责任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责任都是相对较轻的;(二)单位犯罪责任主体首先是单位,罪名一旦成立,单位依法要承担刑罚,所以已经对单位处以刑罚了,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要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否则就有重复评价或加重处罚之嫌。
七、认罪认罚制度下的“保”“捕”“诉”“免”“缓”
我国的民营企业,通常具有人合性,民营企业家就是企业的核心和灵魂。所以,民营企业家个人是否自由直接决定着整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刑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作为辩护人,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将尽快使民营企业家获得人身自由作为辩护的重心。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罪名,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所有阶段。认罪认罚后,将在取保、批捕、相对不诉、程序选择及量刑上取得有利因素。故应充分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取保、批捕、起诉、审判量刑等环节上下功夫,为民营企业家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当然,不同阶段目标不同,辩护的侧重点和工作也会不同。首先,在侦查阶段,要紧抓37天黄金救援期,做好补救工作,要尽量会见被害人,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是因民商事纠纷引发的案件,应及时赔偿、退还、履约,化解矛盾;如果是因行政违法引发的案件,则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修复违法后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应及时和侦查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可以取保的法律意见;其次,在检察院批捕阶段,应及时和主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如有相应证据,也要及时提交,争取检察院不予批捕。当然,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逮捕后的一个月,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再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及时会见、阅卷、取证或申请取证,如构成犯罪,建议民营企业家做认罪认罚,然后结合证据全面分析案情,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包括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争取不起诉;最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要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情节、刑事政策,认罪认罚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全方位的辩护,在轻罪中争取一个免于处罚或缓刑的机会。
以上观点,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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