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关于缓刑适用条件解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文解读:
缓刑,是一种刑事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实行缓刑制度,可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避免恶性较轻的罪犯在监狱“交叉感染”其他恶习;对缓刑犯不予关押,使其个人、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状态,不受影响,从而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是否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综合加以判断。“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则不能适用缓刑;“有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同时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其不会再次犯罪,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或者是由于生活条件、环境的影响而可能再次犯罪,比如犯罪人为常习犯等,则不能对其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必须是重大的、现实的,具体情形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适用缓刑的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判刑较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对于一般主体,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从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宣告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但是,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适用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类主体,法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即只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就应当适用缓刑。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类主体适用缓刑也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宣告缓刑。第二款是关于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附加禁止令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害人、证人人身安全,同时为了帮助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法律规定法官可以用禁止令的方式,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针对性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一定的约束。禁止令的内容应体现在判决中,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根据犯罪情况”主要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生活环境、是否有不良癖好等确定禁止令的内容。禁止令限定的“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的人”应当与原犯罪有关联,防止引发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的再次犯罪,或者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遵守非监禁刑所要求的相关义务,总之,禁止令的内容应当有正当理由或者是基于合理推断,而不能是随意规定,比如“特定的活动”是与原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活动,“特定的人”是原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特定的证人等,“特定区域、场所”是原犯罪的区域、场所以及与原犯罪场所相类似的场所、区域等。本条款为选择性适用规定,由法官决定在宣告缓刑的同时是否有必要规定禁止令,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作规定。第三款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无论缓刑是否撤销,也不论是何种附加刑,附加刑都不能免除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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