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3:24:06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列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5大类24种情形,对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也从三方面就社会危险性审查进行了强调。上述这些原则性规定,为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依法能动履职进行深度探索预留了空间,为实务操作中精准把握、判定社会危险性、力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落细提供了指引。

近年来,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尝试探索工作新模式,有效形成“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闭环,不仅加强了刑事检察干警的人权保障理念,也强化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意识。2018年至2021年,该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715件2169人,不捕率为37.2%,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为49.3%,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围绕社会危险性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开展一案一评估。对于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形成材料随案移送。受理案件后,在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由案件承办人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作出预判,就是否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决定。对需要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人既可自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自行调查的,案件承办人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后,即可作出决定;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及时联合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调查,通过深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村居社区,进一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无不良嗜好、有无仇视社会等倾向,以此来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从而精准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既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又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夯实少捕基础。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84份,作出不捕决定46人,不捕后犯罪嫌疑人均能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诉讼进行。

对作出逮捕决定、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办案中,该院按照罪名定性及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科学分类,发挥集体智慧,加强办案透明度。对单一罪名的案件,根据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结果,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办案团队进行讨论定夺是否作出不捕或不诉的决定;对具有多个罪名、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根据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结果,由办案团队提出处理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进行研究会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检委会讨论,由检委会作出是否捕、诉的决定,做到集体问诊把脉。同时,以案件承办人制作的审查报告为重点,通过承办人自查、办案组互查、分管领导抽查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将是否查阅了相关判例、是否做过类案比较等作为查验内容,一旦发现案件越过了社会危险性界线或存在应捕未捕、可不捕而批捕的情况,即责令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重新评估,倒逼检察官厘清社会危险性要素,将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案件“剔除”在外。

围绕慎诉慎押推行“阳光作业”。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重点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收集责任,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是否可作为参考依据,调查评估是否适当等予以明确,作出规制,同时对证据不足的批捕案件通过会商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引导侦查,对明显达不到批捕条件的案件提出相关意见,做到精准监督。另外,由检察长、法院院长分别带领刑事检察、审判团队讨论研究,就社会危险性评判标准达成一致,消除分歧。对批捕案件,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说明情况,使案件结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三方确认下得以见证,既确保检察权置于阳光下运行,又放大以案释法的引导、预防和教育功能。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自【检察日报·正义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