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取保候审后犯罪的多吗吗,最高检 非羁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4 10:29:05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8.3万余人。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披露这一数据时指出,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是否判处实刑应以罪行本身严重程度为标准。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苗生明介绍,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从办案数据上看,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前端,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做了很大努力,效果也是明显。比如,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率近年来逐年下降,今年1-10月提请逮捕率55.6%,较2018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有的地区则更低,如江苏今年以来提捕率29.6%,山东今年以来提捕率34.2%。

“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对一些轻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就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了羁押率。”苗生明说。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率也在逐年下降,不批捕的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1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不起诉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0.9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说明司法共识逐步形成。

苗生明介绍,强制措施也在逐步体现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定位,开始形成非羁押候审以依法是否足以保障诉讼必要为标准,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是否判处实刑以罪行本身严重程度为标准。从办案数据上看,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8.3万余人。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廖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批设置猎套和猎夹,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山林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对廖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于7月3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充分评估,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过,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关注廖某的社会危险性,确定廖某自觉遵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到案接受讯问。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2021年1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廖某认罪服判。

与此同时,在审查逮捕环节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但是如何判断还缺少客观明确的标准,导致办案人员在把握上有一定困难,易于“一捕了之”。

对此,最高检部署在北京、河北、山西等11个省(市)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试点工作,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尝试,并运用于指导办案。

苗生明举例说,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今年以来,该院运用量化评估机制,诉前羁押率46.93%,同比下降了13个百分点。

此外,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其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批准逮捕。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1100余人。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沈轲

校对:丁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