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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刑事减刑律师电话,谈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3 21:14:05

一、《刑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大数据分析展示

(一)案件数量

通过大数据分析,其中近年来合同诈骗罪案件数量797件,诈骗罪案件数量2143件数;

(二)各级法院承办件数

一是合同诈骗罪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38);平度市人民法院 (13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46);胶州市人民法院 (40);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39);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8);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2);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14);莱西市人民法院 (10);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10);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9);即墨市人民法院 (8);

二是诈骗罪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011);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27);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157);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115);胶州市人民法院 (11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105);平度市人民法院 (10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96);莱西市人民法院 (79);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79);即墨市人民法院 (32);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6)

(三)二审裁判情况

一是合同诈骗罪

维持原判52件;发回重审13件;撤回上诉12件;改判7件;其他1件

二是诈骗罪

维持原判161件;发回重审18件;撤回上诉45件;改判27件;

(四)刑罚情况

一是合同诈骗罪

主刑方面:有期徒刑228件,拘役11件,无期徒刑1件;

附加刑方面:罚金235件,剥夺政治权利1件,没收财产1件;

执行变更情况:减刑248件,假释76件;

二是诈骗罪

主刑方面:有期徒刑1010件,拘役49件,无期徒刑3件;

附加刑方面:罚金1058件,剥夺政治权利8件,没收财产5件;

执行变更情况:减刑489件,假释179件;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实务分析

(一)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他人的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秩序,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区分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是实务的难点。因为合同欺诈和民事欺诈之间都存在合同履行瑕疵,都存在违约行为,都有迟延履行等等,两者区分难度较大,都存在虚构事实或采取欺诈手段的情况。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和办案人员重要的考量因素。

从最高法的审判规定和审判实践分析,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分析其主观心态,结合刑法规定的5种情形,全面分析被告人的客观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能更准确的界定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但是如果被告人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推翻客观分析。

非法占有为一种主观心态,应当从客观行为进行推定,结合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行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坚持主客观的统一,综合对被告人进行评判。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合同”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该“合同”内容须受市场秩序调整,即围绕经济活动展开,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不属于此处的合同范畴,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畴,因为这些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合同”也不限于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也是合同范围,如果利用口头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会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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