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直供之间的冲突和博弈经常引发争议和讨论,也是业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省的态度不太一样。
有几个省份对直供的问题表明过态度,我先介绍一个最近的文件。
2020年9月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省内天然气直供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0〕1583号),具体内容是: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进一步减少天然气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输配气费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直供有关事宜调整如下:
一、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以上、靠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施直供。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主干管网不再区分国家主干管网和省主干管网,国家主干管道、省主干管道和LNG接收及储气设施配套外输管道共同组成我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共同承担将各类气源输送到用户的功能。省内天然气管道分为两类,一是主干管道,承接不同来源的天然气资源输送至各地市城市燃气门站和直供用户;二是城镇燃气管道,承接主干管道输送的天然气资源或其他天然气资源,并输送至城镇居民、工商业等终端用户。各类气源可自行就近接入主干管道,由主干管道输送至各城市燃气门站和直供用户。
三、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城镇燃气企业和直供用户可自主与主干管道建设运营企业协商选择供气接入方式,鼓励多气源供应。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直供用户可自主选择直供方式或城镇燃气管网代输方式供气。
四、直供用户供气专线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发展、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路由选址。直供用户供气专线管道须公平开放。
五、跨地市直供用户管道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地市直供用户管道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核准。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就大用户直供方式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六、直供用户供气管道业主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采取城镇燃气企业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采取气源企业、省级以上管网公司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由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采取用户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由用户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这个文件比较明确,是支持直供的,也要求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就大用户直供方式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但是,怎么协商,特许经营者的权益怎么保障,应不应该进行补偿?这些问题在文件中没有细化。
关于直供问题,其实支持的省份是比较多的。但由于直供在事实上确实会对特许经营造成冲击,各地政府也会兼顾特许经营者的利益。
例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1月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对企业天然气用户实行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建城建字〔2019〕33号),明确表态支持工业大用户直供,并就可以开展直供的“大用户”标准进行了规定。
该意见支持工业集中区、燃气集中供暖、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大用户(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直接购买天然气。同时,其中关于大用户直供不得违背既定燃气经营区域划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鼓励城燃企业利用已建管道提供代输服务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管道燃气企业的利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7号) ,明确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也提到要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
安徽省在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曾提出鼓励开展大用户直供,但遭到城燃企业反对,最终在正式实施的条例中规定,若国家和省对直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适用上位法对直供的安排留下空间。具体规定在其第29条第5款:“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气源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也有明确反对直供的。河北省在其2020年4月1日生效的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允许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有人认为,这是全国各省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中首个反对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直供的规定,有力保护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支持直供的地方主要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把支持直供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让市场主体多一些气源的选择。但是,营商环境也应当考虑特许经营者的利益。
其实,特许经营制度刚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引入外资和民间资本,引入竞争机制。
2000年5月27日,原建设部发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综〔2000〕118号,已失效),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2001年12月11日,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2002年12月27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要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2004年3月19日,原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是国内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此后,陆续有省市出台了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等。
其实,从近两年各地出台的燃气条例或燃气管理办法来看,规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省市明显多了起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引入和改革,首先是要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机制。
政府之所以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主要是因为在这些自然垄断领域,直接开放市场可能会破坏规模经济的效率,但通过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可以使管道燃气企业在保持规模经济的同时,比政府直接经营更具效率和服务意识。
回顾管道燃气的发展历史,特许经营者在管道燃气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贡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应该得到重视和保障。特许经营制度应当继续推行,也希望各地在有条件支持直供的过程中注意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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