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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拿着妻子车祸赔偿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8:15:06

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便妥善调解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被告是婆媳关系,一场车祸让这个家发生巨变,又因为赔偿款,让婆媳闹上法庭。

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是婆媳关系,原告之子鞠某是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8年12月27日鞠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该起以王某(本案原告)、施某(本案被告)、鞠某航(死者女儿)、鞠某洋(死者女儿)为原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保险公司赔偿429704.19元、肇事司机赔偿35522.69元,以上款项共计465226.88元,其中肇事司机先行支付的赔偿款 10000元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款429704.19元合计439704.19元均由被告施某领走。被告施某得到赔偿款后,未将款项分给原告王某,现原告王某因年迈失子,又没有得到赔付款,故将被告施某诉至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文献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分别约见原告王某和被告施某。原告王某声泪俱下,年近古稀痛失爱子,本因年纪大了出行不方便委托儿媳办理儿子事故纠纷,赔偿判了,钱却一分未收到,等着儿子养老,老了老了却白发人送黑发人,要求分割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和应得的生活费;被告施某更是满腔委屈,丈夫的意外离世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自己多次往返长春双阳与徐州之间办理丈夫鞠某交通事故纠纷、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费、垫付的丧葬费(包括火化费、殡仪馆停尸费、下葬费、买寿衣、骨灰盒、墓地、找阴阳先生等费用),鞠某去世时两个孩子大的19周岁,小的才9周岁,与婆婆又因为分钱闹得面红耳赤,感觉身心俱疲。

经过多次的分别面对面沟通,双方各持己见,对于钱的分割提出多种方案,因为各自心情沉重,情绪也格外激动,张法官耐心聆听双方苦楚,像唠家常一样对王某和施某表示理解,并从二位各自的想法出发给予宽慰。从法律上摆事实、讲道理,告诉他们法律一定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一再经风浪;几十年相处的感情是可贵的,不应该用一纸判决使情分变得冷漠。王某说,“张法官你说的明白、在理,我能听懂,法律我这么大岁数不懂,我听你的。”施某也说,“打断骨头还连着筋,法官我也不是不讲理不通人情……”

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充分信任的前提下,如期开庭审理,双方出示着一份份证据,也把积累在心中的不满、委屈和无奈一一陈述,以法庭为媒介,展开了一次彻底的沟通与交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施某分期给王某付赔付款。

近日,被告施某主动来到法院,让张法官做个见证,将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0.00元亲自交到婆婆王某手中。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易书 通讯员 史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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