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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找两个律师,能不能找两个律师代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3 22:57:14

“你和我恋爱,又和别人同居,拖了我8年,你要赔青春损失费20万元”,福建南平,34岁的小丽向46岁的男友阿辉哭诉。

——案情简要回顾

2013年,福建南平,饱受情伤的26岁姑娘小丽,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34岁的东北小伙阿辉,两人谈起了恋爱。

阿辉怀揣600元钱,来到福建南平创业,因为不识字,就找了一个合伙人阿娟,阿辉在外跑业务,阿娟兼财务、文秘等。

为了节约成本,阿辉和阿娟共同租住了一套房,对阿辉心生爱慕的阿娟,除了公司的工作,还要给阿辉洗衣、做饭,照顾阿辉的起居生活等,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就这样,三人相安无事,一下子过了8年,2021年11月,34岁的小丽有点慌了,要求46岁的阿辉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给自己一个家,阿辉几次都支支吾吾的拒绝,小丽才知道,阿辉还有一个同居的“妻子”。

阿辉面对小丽二选一的要求,左右为难,一边是“贤内助”,一边是“灵魂伴侣”,本来生活得好好的,现在突然只能选择一个了,实在难以取舍。

多番试探之后,阿辉表示,自己要干事创业,根本离不开阿娟,但在感情上,自己爱的还是小丽。

在旁人的提醒下,小丽终于明白,阿辉想要的,其实就是保持原状,阿娟是面包牛奶,小丽是红酒鲜花,阿辉都想要。

死了心的小丽,于是提出要和陈辉彻底分手,并要求阿辉给自己这8年一个“说法”,要求阿辉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元。

——@刘律师漫谈

从整个视频来看,阿辉真是一个“重情重义”的男人。阿娟跟自己一起创业,“糟糠之妻”不离不弃;小丽是自己灵魂的栖息地,“红颜知己”难舍难分。

阿辉与阿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构成事实婚姻吗?答案是不构成。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如果阿辉本身有合法的配偶,然后仍与阿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可能涉嫌重婚罪。如今废除了流氓罪,阿辉以谈恋爱的名义耍流氓,不构成犯罪。

小丽也是一朵奇葩,从26岁到34岁,8年时间,居然没有发现自己的男朋友在外面还有一个家?或者说隐隐约约有过怀疑,却选择了不相信?

小丽要求青春损失费,有法可依吗?没有。小丽和阿辉,都是成年人,周瑜打黄盖,你情我愿,风险自担。

小丽向阿辉索要20万元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但如果阿辉愿意支付,法律也不反对。最后,阿辉答应补偿小丽十万元,算是为两人的关系划上了句号。

阿娟算是人生赢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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