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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用找律师嘛,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元 律师:“减责”不等于无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3 00:56:08

如今,“好意同乘”现象已屡见不鲜,有车一族与朋友、同事相约同乘上下班,这既是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道德的彰显,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实现物尽其用。可是,虽是顺道捎带一程,但因为道路状况复杂多变,也有可能随时出现各种意外,造成车内人员伤亡。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戴某好意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家属向戴某索赔1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戴某承担70%责任,赔偿王某家属90万元。此案再次引发网友“做好人难”讨论,那么“好人”该承担责任吗?应遵循何种标准?

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吕健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在庭审中查明了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事故车辆系非营运的机动车;二是原被告之间属于无偿搭乘;三是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三点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的三项前提条件;“减责”不等于无责,纵观全案情节来说,法院酌情将减轻幅度定为30%,是比较合理的。

吕健同时表示,驾驶机动车本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自带的风险性较高,搭车者在搭乘他人机动车时应当意识到存在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进杰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好意同乘”中的驾驶人和乘车人是对等的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各自的责任,在划分赔偿责任时,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为判断主观过错的唯一因素。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此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法典施行以来的广东首起“好意同乘”案中,认定驾驶人虽未尽谨慎的驾驶义务,但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区公路管养中心的责任及乘车人自身的过错,故分别判决驾驶人、区公路管养中心、乘车人承担50%、20%、30%的责任。

谢进杰认为,在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全责的情况下,仍要充分考量发生事故时的路面状况及乘车人情况,全面客观划分责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绝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而应是“谁有错谁担责”。无偿帮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借口,主观上没有为此而谋利的考虑,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可以不为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理,乘车人也有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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