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山东诈骗罪辩护律师找谁好,刑事辩护黄金37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1 03:42:05

刑事案件“黄金37天”的说法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最近关于这方面的说法也逐渐流行起来。所谓“黄金37天”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因为通常情况下需要经历37天的时间,因此业内又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

一、何为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

“黄金37天”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公安机关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因此,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的时间就是所谓的“黄金37天”。如果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介入,展开积极有效的诉讼救援行动,成功地达到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成功地劝阻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辩护律师也就成功地协助委托人实现了“出罪”的目标。

二、“黄金37天”为何被称为“黄金救援期”

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的期间,为何会被称为“黄金救援期”,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为何如此重要,这主要是我国的司法实践有较大关系。

1.“黄金37天”系固定案件证据的重要阶段。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案件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在拘留后报批前的这一期间,为公安机关固定证据的重要阶段,而这一阶段的证据往往事关整个案件的走势。在这一阶段,通过辩护律师的工作,一方面确保固定的证据可以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当事人受到不公正处罚;另一方面可以从罪与非罪角度给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2.做好“黄金37天”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缓刑的最佳辩护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一旦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即使被移送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即便提起公诉,法院通常也会作出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的裁决。因此可见,黄金37天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将该阶段定位刑事辩护的极为关键的阶段。

3.错失“黄金37天”的辩护,案件批捕后改判无罪的概率极低。

由于在我国法院的宣判受到多方面的牵制,被告人真正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微乎其微。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应当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通常会选择“留有余地”的处理方式,要么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要么采取“实报实销”的判决策略,及按照审前羁押期限确定量刑幅度。因为在我国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这种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批捕后的嫌疑人难求无罪。

三、辩护律师如何做好“黄金37天”的有效辩护

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做好积极辩护工作呢?

1.第一时间会见,及时了解案情。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接收案件后,应当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通过会见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同时也要正确指导当事人在做笔录方面的各项权利,保证固定的证据可以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以便案件作出尽可能公正的处理。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被拘留后,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取证过程中各项权利的不了解,作出大量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事后在庭审过程中再以自己未仔细阅读比例进行辩解,这种情况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2.积极协调退赃退赔,争取撤销案件或不批准逮捕。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分析是否具有法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的情形。比如为了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积极在“被害方”与嫌疑人一方之间进行大量的斡旋和协商工作,积极推动达成谅解、退赔或者与办案机关沟通将涉案财物进行依法上缴等。必要时,律师也可以说服委托人在认罪悔罪的前提下,与被害方差等刑事和解协议,最终取得撤销案件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最有力结果。

3.准确研判案情,及时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接收案件后,应当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通过会见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基本情况,通过深入研究对案件是否构成所指控的罪名进行速的研判。经过研判,发现案件确实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尽快出具专业性的辩护意见。案件在提请批捕前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条件允许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发表辩护意见,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提起批准逮捕。案件提请批捕后,应当第一时间和办案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争取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错误地认为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阶段才是最重要的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没有什么作用,因此在考虑经济成本后,仅仅是在审判阶段聘请辩护律师,最终导致轻罪重判的结果。因此,崇鼎刑事辩护团队呼吁当事人家属要充分重视“黄金37天”的有效辩护,刑辩律师也应当在高度重视“黄金37天的”的辩护,为委托人家属争取最大的权益。

朱建波律师,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前资深检察官、现刑事辩护律师。朱建波律师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经办过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几百余件,曾经办理的马崟抢劫杀人案被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全程直播,办理的刘某某涉嫌诈骗案无罪(诈骗金额300万元)、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缓刑(涉案金额15亿元)、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涉案金额上亿元)、刘某某冒充军警抢劫案改变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量刑10年改为10个月)、魏某销售假药案无罪(销售金额40万)、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无罪,姚某某走私贵重金属案缓刑、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涉案金额200万),杨某敲诈勒索案无罪(涉案金额45万元),张某某挪用公款案缓刑、杨某某拐卖儿童案缓刑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