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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理律师的目的,关于律师的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19:46:27

先举两个案例。

案例1

在一个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艺人的代理律师主张是代理合同,根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的规定,艺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似乎有道理。

但是,如果你去查一下有关的案例(比如,比较著名的蒋劲夫诉唐人公司案),就会发现上海和北京的法院均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艺人与艺人经纪公司的合同视为代理合同,要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艺人以代理合同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

在各式各样的加盟合同纠纷案件中,加盟一方在加盟后,发现并不能实现自己预想的赚钱目的,于是以各种理由(主要是与宣传不符、口头承诺的事项没做到)起诉其加盟的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回加盟费。乍一听,似乎有理,好像可以选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被告存在欺诈、或原告存在重大误解作为理由起诉加盟的公司。

但是,上网一查发现,这类加盟合同案件北京比较多。对这类加盟合同法院大都不支持加盟方的诉讼请求,因为加盟合同并没有承诺加盟方一定赚钱。

我举的两个案例都不一定典型,但对律师接案、分析案件和预判案件结果是有用的。

我再来分析一下律师为什么要查找、研究案例。

1.先看最高法院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最高法院说的类案,简单理解就是与你代理的案件有相似性。如果看了最高法院关于类案的规定,还仍然以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为由拒绝学习、研究案例,已经与法院审判实际背离很远了。

2.无论你做了多少年律师,除非你只接某一类的案件,否则你总会遇到你不熟悉的案件。对不熟悉的案件,律师快速掌握这类案件的代理思路,学习研究各级法院的案例是一个最简捷的办法。

即使律师有代理经验的案件,但此类案件的审理可能有变化,你曾经的案件胜诉也不一定具有普遍性。

3.并不是每位法官对所有案件都有办案经验的,如果律师能够向办案法官提供类案,实际上是为法官提供审理判决案件的参考。凡是认真对待案件的法官都是乐意接受的。

4.类案是说服法官的理由。代理律师认为显而易见、理所当然的案件,法官不一定这样认为;特别是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律师提供类案,可以对法官增强说服力,帮助法官建立和强化内心确认。

比如,最高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2560号案件中以三要素来判断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观点;最高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178号案件中关于“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的观点。这些观点都很有说服力,远比我们律师自己想出的理由要好很多。

5.类案是我们律师判断案件结果的重要参考,也是我们决定是否代理这类案件和代理案件哪一方的参考。

6.案例可以作为律师非诉业务的指导。

比如,在一件合同纠纷案例中,法院认定合同的哪些约定无效、当事人因为合同的哪些条款约定不明发生纠纷,这些都可以作为经验用在我们起草修改合同和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如果你不能把诉讼经验用到非诉讼业务中,或者根本不做非诉讼业务,你就浪费了宝贵的诉讼经验为你赚取另一部分律师费的机会(有点俗,但理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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