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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调查令让自己找律师查,执行中律师调查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03:14:28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地做法,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鉴于涉及起诉、审理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多为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保存的原始书面证据,较易获取;而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更侧重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获取。故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具有不同于起诉、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特点。

笔者结合从业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重点谈一下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 多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相应的执行案件亦是逐年增多,其中财产线索不明的执行案件更是难以执行,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制于办理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一直无法突破,而律师调查令则可以有效化解了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具体步骤为:

一、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案件的执行,针对个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分析、研判被执行人在诉前、诉中、执行阶段的财产状况、信息,确认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有财产的,采取什么措施执行;无财产的,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抗拒执行的问题。

二、经分析研判确定办案方向后,律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律师调查令,即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现有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理财等财产信息,亦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等有无转移、隐匿等问题。

三、如果查明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问题的,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确认之诉等诉讼追回财产,亦可以按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申请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以此对被执行人进行围堵,推进代理执行案件的执行速度,由此为破解执行难贡献律师的一份力量。

综上,笔者建议在全国逐步推开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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