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律师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全权吗,从方案例|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01:28:12


案情简介:

家住西安的王先生于2021年12月前去甘肃送货,不料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与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幸好无人员伤亡,只是车辆损坏严重,经交警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先生无责任,对方张某负全责。对方在仅赔付了交强险范围的车损2000元以后就玩起了躲猫猫,对王先生在当地发生的修车费用29500元、住宿费用1460元、伙食费用680元、以及王先生车辆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6890元拒绝赔付。

处理过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来到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咨询,在了解王先生的具体情况后,从方律师为王先生做了信息筛查,发现张某所开半挂车是挂靠在山东某家物流公司,仅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且交强险的财产赔付限额2000元已经完成赔付。

从方律师认为,王先生的当务之急是依法确定以下事项:

1.确定被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被告为张某及该物流公司。

2.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先生应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从方律师认为王先生的修车费用29500元为直接损失,因在当地修车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1460元、伙食费用680元、以及王先生车辆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6890元为间接损失,均为法律保护的合理支出,均应得到支持。

4.疫情网上立案。由于受疫情影响,无法直接去兰州起诉,王先生经过与从方律师充分沟通,委托从方律所代为网上立案,通过从方律师的专业服务,王先生已经成功摆脱了后顾之忧,并轻松化解了此次纠纷。

从方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从方律师在代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比如: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并没有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容易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赔款可能大多落入他人口袋;

有的人认为自己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其实任何保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部分要自己承担。

有的人反而出于侥幸心理仅购买交强险,认为自己可以避免事故以此少交保险费用,本案例中的张某就是基于此种情况吃了大亏。

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朋友们如果对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不解的地方,欢迎前来从方律所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全面最贴心的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