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一般规定
问:破产的原因具体是什么?
答: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问:如何认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债务人未完成清偿债务。
问:如何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答: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轻质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问: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答: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1)受理破产案件;
(2)开始重整程序;
(3)终止重整程序;
(4)开始和解程序;
(5)终止和解程序;
(6)破产宣告;
(7)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的申请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答:1、公司的债权人;
2、公司自身;
3、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的清算组。
问: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问:债权人可以申请的破产程序有哪些?
答: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但不能申请和解。
问:公司自身申请破产可以选择哪些程序?
答:公司自身只有具备破产原因时才可以书面申请破产。可以选择启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问:公司自身申请破产,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自身申请破产,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给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问:破产申请向法院提交后,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再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应驳回。
破产案件的受理
问: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答: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应属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在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
问:管理人在什么时候指定?
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
问:管理人可以由哪些人员担任?
答: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问:哪些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答: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问:管理人是否可以随意更换?
答:因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只有在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问:管理人履行哪些职责?
答: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问: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以上是树人律师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受理及管理人相关规定的分享,下期树人律师将与各位读者分享债务人财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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