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中国找法律师,丈夫为了小三强迫妻子离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1 22:51:08

一90后甘肃女子小丽为了爱情,不顾父母及亲戚朋友反对,跟随其云南农村丈夫小刚前往苏州打工,双方很快坠入爱河,然后怀孕,并快速领了结婚证,没有房子,没有婚礼、没有钻戒,甚至小刚都没有从来喊过小丽父母一声爸妈。

婚后小刚生意一落千丈,为了让生意继续经营,还对外借债30余万,不久后,小丽发现小刚貌似有出轨,经过进一步了解,小丽发现小刚不仅仅有出轨而且和小三保持关系已经好几年了,并且这个小三年近40 岁且有过婚姻经历,还有一个女儿,这两人婚前婚后均有联络。但是小刚跟小丽痛哭流涕的忏悔,小丽面对这个情况还是选择了原谅,为了家庭的完整,为了肚子里的孩子。

令人气愤的是,不久后小三找上门来对质,斥责小丽破坏他们的感情,还让小丽离开,剩下儿子他们抚养,只要求小丽离开。在小刚的安抚下,小丽又一次选择了原谅。

不幸的是小丽婚后生下儿子五个月,男生却坚决的向小丽提出离婚,表示自己要跟那个小三一起生活,如果小丽不要儿子抚养权,他会给小丽10万元,如果小丽非要抚养权,则一分钱没,还要找小丽要回当时给的彩礼6万块。小丽的婆婆甚至跟小丽说:“我帮你带孩子,你得给我支付养娃的费用”

小丽伤心欲绝,猛然反应出来小刚跟他结婚只是想骗他生下孩子。小丽想要孩子却无力抚养,带孩子就无法工作,工作挣钱就无法带孩子,自己的父母在遥远的甘肃,不要孩子有不忍心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成长,小丽进退两难。。。

再三犹豫后,现在小丽想起诉小刚,要对方支付赔偿,并且一定要争回孩子的抚养权,不管最后的结果怎么样,小丽和孩子的生活已经被蒙上一层灰。

从法律上来说,孩子只有5个月大小,大概率会判给小丽,但是离婚赔偿金是有法定要求的,即为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碍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该“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一般的精神出轨、暧昧或者偶尔的出轨并不构成进行离婚赔偿的标准,但是在财产分割上会基于照顾无过错方、女方以及子女的原则进行倾斜。

小丽的诉讼还没开始,但是一场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较量却一直不能停下。

人生百态,坚持良知。

相关文章